✔ 最佳答案
以合伙關係經營得原因有:
1. 法律規定
2. 擴闊資金來源:由每位合伙人必須投入資金,因此資金來源較獨資經營者多;另外,向銀行借貸亦較獨資經營者易
3. 分散損失:所有因經營業務導致之虧損,皆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擔,負擔因此減輕
4. 成立及拆伙簡單:最簡單的口頭協議即可,但一般合伙經營公司都會向公司註冊處註冊,但有限公司則須書面簽訂組織大綱及章程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並且作出法定聲明等法律程序方可成立;拆伙時只需各合伙人同意即可,但有限公司則需透過正式清盤方可結業
5. 低稅率:以香港為例,合伙經營之利得稅率為應課稅利潤之16%,但有限公司則為應課稅利潤之17.5%
6. 權益較有限公司穩固:如加入新合伙人須得到所有現有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因此所有現有合伙人均有絕對權力決定以免權益被削弱,但有限公司理論上權益是可轉移的,因此可透過收購其他股東之股權以獲得較大的控制權,較合伙經營者不穩定
7. 公司資料:只有合伙人方可查閱所有帳目及其他資料,但有限公司則需每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財務報告,並讓所有股東查閱,因此較合伙經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