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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法報告~~(急)20點_A為房屋仲介公司_B有房屋及土地一
有點長~ 謝謝!!
(1)若AB間可如何約定使其契約成為報告居間_如何約定使其契約成為媒介居間?
稱居間者,依民法565條: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前者即為報告居間,純是報告訂約的機會,例如買方出價五○○萬,我就報告,訂不訂約是他們的事。
而後者的媒介訂約是以訂立契約成立為前提。前面的情形會向賣方說了以後相互說服,以促使其得能成立契約
但現今的仲介業務,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內所言: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的居間或代理的業務為仲介業務。
現今的仲介業多是為媒介居間。
http://www.land.moi.gov.tw/realestate/b01/b01-3.htm
這裡有各式的仲介契約範本可以參考。
(2)B向A保證其房屋並非海砂屋_A是否跟據此一保證及不必再進行調查?
賣方依民法本應負擔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而海砂係俗稱,一般係需要專業的實驗室或技師依一定的實驗方法測出所謂的氯離子含量,依中央標準局cns3090號為每立方公尺0.3公斤的參考標準。
所以房仲本身並不具備有檢測的義務與技術。
屋主保不保證並無差別。惟依民法保證其物具有某種品質的時候,該物就必須具備,所以屋主的責任反倒加重。
再來,現今的政府有些相關的網站有公佈一些氯離子含量過高的建物,這時房仲即便有屋主的保證,也不能推為不知,仍有調查不實的責任要負。
(3)B向A表示其屋價在新台幣向D1300萬以上賣出即可接受_某日D至A公司探詢房屋情報_見B屋資料後表示很有興趣_A稱該屋售價1400萬_但正式簽約時填寫之房價為1300萬_是否可行?
這當然是不可行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這就是則取差價,罰得很重。下列就是:
差價:委託價與成交價的差額。
差價部份需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收取差價的經紀業會被罰六至三十萬元的罰鍰。
經紀人員會被停業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另外還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罰五至二五○○萬元。
(4)C係政治名人_欲透過A公司物色合適房屋購入_但不欲人知悉其購買不動產之事_而對B之房屋有興趣_特別囑咐A不可像B告知其身分_則A應如何處理?
這有何意義?? 簽約的時候不就都知道了? 不然要過戶給誰?
但是還沒成交的時候,仲介本就不會去曝露買主的身分和屋主的身分,以免其私下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