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 警 簡 介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 輔 警 隊 ) 由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志 願 人 士 組 成 , 早 於 一 九 一 四 年 成 立 , 擁 有 悠 久 而 光 輝 的 歷 史 。
隨 著 環 境 的 轉 變 , 當 局 不 時 修 訂 輔 警 隊 的 職 責 和 組 織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 輔 助 警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 委 員 會 由 正 規 及 輔 警 人 員 組 成 , 目 的 在 全 面 檢 討 輔 警 隊 , 以 期 充 分 發 揮 輔 警 隊 在 管 理 及 行 動 人 手 調 配 方 面 的 效 能 。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獲 得 警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 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底 實 施 。
輔 警 隊 一 直 執 行 原 先 成 立 時 的 職 能 , 就 是 提 供 訓 練 有 素 的 後 備 人 手 , 在 應 付 緊 急 事 故 時 支 援 正 規 人 員 。 輔 警 隊 會 繼 續 依 循 警 務 處 處 長 按 現 行 的 行 動 優 次 而 指 令 的 支 援 形 式 和 人 數 動 員 。 輔 警 隊 的 組 織 及 指 揮 架 構 已 作 出 修 訂 , 加 強 與 正 規 警 隊 融 合 。 輔 警 隊 是 根 據 《 香 港 輔 助 警 隊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33 章 ) 第 3 條 成 立 的 , 隊 員 派 駐 五 個 陸 上 總 區 , 按 各 總 區 軍 裝 人 員 編 制 比 例 分 派 。 輔 警 隊 不 斷 招 募 志 願 人 士 加 入 , 確 保 隊 伍 維 持 朝 氣 和 活 力 。
輔 助 警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是 常 設 委 員 會 , 負 責 制 訂 以 下 各 方 面 的 政 策 : 輔 警 隊 的 職 責 、 編 制 、 結 構 及 指 揮 架 構 、 人 事 、 人 手 調 配 及 訓 練 事 宜 。 警 察 總 部 ( 支 援 部 ) 負 責 決 定 及 公 布 有 關 輔 警 隊 的 職 責 、 人 手 調 配 及 運 作 效 率 的 政 策 。 輔 警 支 援 科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成 立 , 專 責 處 理 輔 警 隊 的 事 務 , 為 正 規 人 員 及 輔 警 人 員 提 供 警 隊 層 面 的 支 援 服 務 。 該 科 負 責 輔 警 人 員 的 行 政 、 管 理 及 基 本 / 進 修 訓 練 。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的 特 定 角 色 為 :
(a) 一 支 受 過 內 部 保 安 訓 練 的 後 備 隊 伍 , 職 責 如 下 :
1. 保 護 重 要 地 點 ;
2. 為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提 供 人 手 ;
3. 提 供 人 手 保 警 署 ; 以 及
4. 保 護 領 事 館 。
(b) 在 天 災 或 影 響 民 眾 的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提 供 一 支 後 備 隊 伍 協 助 有 關 工 作 ; 及
(c) 在 大 型 公 眾 活 動 及 其 他 預 先 策 劃 的 行 動 中 支 援 正 規 人 員 執 行 人 群 管 理 工 作 。
入 伍 條 件
申 請 加 入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成 為 輔 警 警 員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國 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在 香 港 居 住 最 少 七 年 。
職 業
有 固 定 職 業 。
學 歷
完 成 中 五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
能 閱 讀 及 書 寫 中 文 , 操 流 利 粵 語 ;
如 未 能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 中 國 文 學 或 中 國 歷 史 其 中 一 科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 須 參 加 輔 警 中 文 程 度 評 核 試 , 成 績 合 格 。
體 格
體 格 良 好 : 須 通 過 體 能 測 試 ;
視 力 良 好 : 可 佩 戴 眼 鏡 , 但 須 通 過 視 力 測 試 ;
符 合 身 高 及 體 重 的 最 低 要 求 -
男 性 身 高 最 少 一 百 六 十 三 厘 米 , 體 重 最 少 五 十 千 克 。
女 性 身 高 最 少 一 百 五 十 二 厘 米 , 體 重 最 少 四 十 二 千 克 。
如 何 申 請
申 請 加 入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以 「 傳 真 」 或 「 郵 寄 」 均 可 :
傳 真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傳 真 : 2200 4337
郵 寄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郵 寄 :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警 政 大 樓 37 字 樓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察 招 募 課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表 格 可 經 由 以 下 地 方 索 取 :
24 小 時 招 聘 熱 線
電 話 : 2860 2860
( 以 傳 真 方 式 索 取)
香 港 輔 警 總 部
九 龍 灣 宏 照 道 十 二 號
地 下 大 堂 接 待 處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日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電 話 : 2993 1620
查 詢
如 對 申 請 加 入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有 查 詢 , 請 聯 絡 :
電 話 : 2860 2860
傳 真 : 2200 4337
郵 電 :
[email protected]
通 訊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警 政 大 樓 37 字 樓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察 招 募 課
2007-05-20 20:54:24 補充:
民眾安全服務隊(民安隊)民安隊是一支須穿制服並受紀律約束的輔助應急隊伍,其經費由政府支付。民安隊在編制上有3,634名成人隊員及3,232名年齡介乎12至17歲的少年團團員。民安隊於一九五二年成立,當時是一個備戰的民防單位,經多年發展,現已成為一個服務多元化的輔助組織,在發生天災人禍時,執行各種應急服務,協助減輕本港正規部隊的負擔。
2007-05-20 20:56:32 補充:
民安隊為政府及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服務,主要為以下各類:. 協助政府正規部隊執行抗災、山野搜索及搶救、水災搶救及防止山火等任務; . 在各項大型活動中維持秩序; . 在各郊野公園及遠足徑執行巡邏任務並協助需要幫助的人士; .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主辦的大型宣傳運動或活動中表演助興,以提高大眾對有關活動的興趣; . 為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提供山野活動安全和搶救方面的訓練活動和專業顧問服務;以及 . 為年齡介乎12至17歲的青少年提供紀律訓練、技能訓練,培養青少年的公民責任感。
2007-05-20 20:59:05 補充:
查詢有關民安隊各事項,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以下電話、下載查詢表格或直接填寫網上查詢表格。一般查詢 (852) 2805 6020 登記加入(成人隊) (852) 3651 9375 登記加入(少年團) (852) 3651 9377 山野安全和高空 / 山野工作安全的專業顧問服務 (852) 3651 9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