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收回租出物業

2007-05-21 3:25 am
本人在1999年開始租住,現在是生約.業主前日來電通知下月19日收樓另租別人.請問業主是否可以一個月前通知搬走?還是需要一年前?

回答 (3)

2007-05-24 11:08 pm
✔ 最佳答案
你1999 年開始租住現單位, 估計你當時同業主係簽2年期的租約, 其中一年梗約一年生約, 而訂明在生約期間, 你可以以若干個月(1個月或是2個月)通知業主提前終止租約。然後每兩年租約到期,就再續約兩年, 而最近一次續約係2005年。由於香港原先對租客保障其必然續租權的租務條例己經在2004年7月9日正式取消, 該日之後所簽的新租約己不會對租客保障其必然的續租權, 即一切按照租約所訂的條件執行, 即租約到期而業主不願續租的話, 租客就必須準時搬走, 及在生約期內, 雙方都有權按己訂的通知期通知對方終止租約。所以, 如果你原來簽的租約係訂明生約期內是1個月通知期終止租約的話, 現在業主的確係有權通知你下個月收樓而另租別人的。
上述租務條例取消時, 亦都有一個過渡性安排, 即係所有在2007年7月9日之前新簽/續期的租約, 業主都必須在該租約到期時給予租客12個月的寬限期才可收樓。但因你的租約應該係2005年才續約, 所以應該不能享受這個過渡性安排。
2007-05-21 7:47 am
提供最新條例請參考:


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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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日(七月九日)生效。該條例撤銷住宅租約的租住權管制條文,以及撤銷非住宅租約的法定終止租約的最短通知期限。


  在條例生效之前,若租客欲續租而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業主只可以在某些法定的情況下,例如自住,才可拒絕續租。


  撤銷租住權管制條文之後,在條例生效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約屆滿時終止,而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說:「租住權管制已經不合時宜,撤銷有關管制意味業主與租客可以自由商議新租約或續租。撤銷租住權管制有助恢復租務市場的自由運作,亦可平衡私人住宅租約內業主與租客的權益。」


  為幫助現有業主與租客適應有關轉變,條例提供了過渡安排。


  所有在條例生效前存在的住宅租約的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十二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若租客欲終止租約,則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一個月向業主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


  發言人說:「如業主在租約期滿後不欲續約,有關過渡安排可確保租客有充裕時間(租約期滿後最少一年)另覓居所,從而減輕撤銷租住權制度對那些在條例生效前已存在的租約的租客的影響。」


  發言人續稱:「不過,在條例生效後,若業主與租客同意更改現有租約的任何條款,如租金水平,他們將不受過渡安排規管。此外,過渡安排亦不適用於在條例生效後新簽訂或重訂的租約。」


  業主收回物業自住的權益將不受過渡安排影響。在租約期滿後,不論業主是否已經根據過渡安排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也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自住。


  至於非住宅租約,若在條例生效時尚未屆滿,業主與租客可依據租約條款或雙方協定的其他方式予以終止。


  如租約並無規定或雙方亦無協定其他方式終止租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期屆滿時終止,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如非住宅租約在條例生效日已屆滿但仍以按月形式續租,雙方可透過互訂協議終止租約,或在擬終止租約日期之前一個月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該條例詳情已刊載於今日出版的政府憲報。


  簡介有關條例的小冊子及「過渡性終止通知書」的樣本,可在各民政事務處索取。市民亦可瀏覽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http://www.info.gov.hk/rvd,或致電熱線2152 0111查詢。






參考資料:
http://www.info.gov.hk/rvd
2007-05-21 3:41 am
一個月通知便可


收錄日期: 2021-04-27 22:56: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20000051KK0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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