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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找律師一樣告得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制度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 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 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見第五條):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消息。
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第528章為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儘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體、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舖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蕩行動和網際網路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舖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體、音樂、錄像),無論僱主及僱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體而被判罰款或緩刑。僱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僱主提供作免責權,但僱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體業一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迴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體的現象,軟體售價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體公司受壓後,答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體(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Openoffice的文書軟體)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香港政府在2007年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使條例正式擴大應用至互聯絡侵權行為,目前仍在諮詢階段。
台灣於2003年實施類似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