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訂於本月十八日(星期五)在律師樓簽訂正式的買賣合約,但十七日(星期四)約六時我方(買家)律師告訴我未能於明日(十八日)簽約,需要延期簽約。因他發現賣家的現樓契出現問題。原來那層樓是由第一首買家由樓花買回來,然後賣給我現在的賣家(第二首),現在欲賣給我(第三首)。我方律師發現上次由樓花契轉到現樓契時,當時的律師並沒有處理好所需的法律文件,所以他立刻尋找當時的律師,並給他三個星期時間處理那些有問題的法律文件。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內處理好,賣家便會退回訂金給我。
我是不會放棄那層樓的,因樓價上升,我一定不能以同一價錢去買同那層樓的同一個單位。
我現在是租屋住的,因這次延期收樓,我需要多交一至兩個月租金。(幸好業主未準備租給其他人,及讓我暫時延長租期)
問題:
1)根據臨時買賣合約,我是否可以要求賣方因延期收樓而出作補償?
2)若三個星期真的未能如期簽約,賣家是否只需退回原本的訂金,還是雙倍退回或是其他補償?
請有經驗和有這方面知識人士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