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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條約是1860年(咸豐十年)10月18日,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華民國稱作英法聯軍之役)後,在北京由清政府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分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中國簽約代表都是清欽差大臣奕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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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北京條約
2 原文
3 中法北京條約
4 原文
5 中俄北京條約
6 原文
[編輯] 中英北京條約
中英北京條約第六條規定中國(大清帝國)割讓在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給英國。此條約也開天津為商埠,並增加中英天津條約為800萬兩。同時,條約中亦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內地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另外亦容許外國商人招聘華民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
[編輯] 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
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臺,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於戊午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一、戊午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賞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紛糾。
第四款 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一、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一、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曆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候互換之後,無不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母須另行禦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該懸布通衢,鹹使知悉。
第九款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佈,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為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候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以上各條又續增條約,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編輯] 中法北京條約
中法北京條約也開大連為商埠,並增加中法天津條約為800萬兩。
[編輯] 原文
[編輯] 中俄北京條約
中俄北京條約(也稱為俄清北京條約)於1860年11月14日由俄國和大淸帝國於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在英法聯軍之役快將完結時,沙俄聲稱自己之前對英、法調停戰爭有功,逼滿清政府簽署這條約。時咸豐皇帝出走熱河,負責一切善後一作的奕訢求和心切,就在這約簽字了。俄國此條約規定烏蘇里江以東至海之地歸俄國所屬,並開放張家口、庫倫、喀什葛爾為商埠。此條約也承認了1858年的璦琿條約之合法性,連同它劃定了俄國和中國的現代疆界,也是世界歷史上的一次駭人的「合法」土地掠奪,另再割去中國西北44萬平方公里的國土。
[編輯] 原文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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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條約是1860年(咸豐十年)10月18日,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華民國稱作英法聯軍之役)後,在北京由清政府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分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中國簽約代表都是清欽差大臣奕訢。
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
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臺,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於戊午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賞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紛糾。
第四款 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 一、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曆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候互換之後,無不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母須另行禦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該懸布通衢,鹹使知悉。
第九款 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佈,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為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候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中英南京條約》,又稱《江寧條約》,是英國政府與中國清政府在公元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於南京簽署的一個條約。是第一次鴉片戰爭清政府戰敗的結果。
背景
1842年7月,英艦百余艘,官兵約九千人,自吳淞口溯長江西上。進攻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叉點的鎮江。意圖截斷南北交通,阻止漕運。駐守鎮江的1500名八旗兵與英軍展開激烈巷戰,死傷慘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廢墟。道光皇帝遂決定接受英國的條件議和。對岸的揚州紳商,惶恐萬狀,給了英軍五十萬元,作為不佔領的交換條件。8月4日,英國軍艦駛抵六朝古都南京的下關,於是雙方正式簽定《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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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英國代表璞鼎查,清廷代表欽差大臣耆英在南京江面上的英國漢華麗戰艦上簽署了南京條約。
隨後,法國和美國強迫清政府分別與之簽定《中法黃埔條約》和《中美望廈條約》。
真確文本現存於台灣外交部,另一份文本則由英國政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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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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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南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把香港島割讓(文本上用「給予」字眼)大英;
賠償英國2100萬元「商欠和戰爭賠款」;
增開廈門、福州、寧波、上海,連同原有的廣州,共計開放五處通商口岸 ;
兩國平等往來。
廢除公行制度,可自由選擇商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