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6/04/2007觸犯左地鐵附例其中一項-----使用特惠車票,但該人不附合使用資格(類似係咁講啦)!!當時地鐵職員叫我交出$500的附加費,但我堅稱我購票後及入閘後都唔知道果張係特惠票(我發誓我冇做)!!!地鐵職員最後做法是會將case send比地鐵的法律部決定是否對我作出起訴,期限是10個工作天!!!!!!我記得他當時對我講過"如果10個工作天後都沒有收到信的話,就即係冇事"
我想求教下大家,到現在都已經過了快1個月了,我既情況係點呢??/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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