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觸犯左地鐵附例,想問一下........

2007-05-20 6:23 am
我在26/04/2007觸犯左地鐵附例其中一項-----使用特惠車票,但該人不附合使用資格(類似係咁講啦)!!當時地鐵職員叫我交出$500的附加費,但我堅稱我購票後及入閘後都唔知道果張係特惠票(我發誓我冇做)!!!地鐵職員最後做法是會將case send比地鐵的法律部決定是否對我作出起訴,期限是10個工作天!!!!!!我記得他當時對我講過"如果10個工作天後都沒有收到信的話,就即係冇事"
我想求教下大家,到現在都已經過了快1個月了,我既情況係點呢??/

回答 (3)

2007-05-20 6:41 pm
✔ 最佳答案
佢捉你之後有無出罰款單 罰$500?
如果你有呢張罰款單 . 如果你即時無交錢
你要響十日之內去車站交罰款

之於你對罰款有不服
你可以書面向地鐵公司提出上訴
將有關事件及証明名單書面寫晒比地鐵

你一定要交左錢先
如果你有罰款單 而你無交錢
地鐵會將個case 交比法律部
法律部會將case 送上小額court 審.
一旦收到法庭傳召 就已經要follow 個法官處理
未必再係罰5舊 . 而個陣你肯交返5舊 地鐵都唔會受理 交晒比法庭做

如果由頭至尾你都無收過個張罰款單
你可以唔駛理件事
下次小心d
參考: 工作關係
2007-05-20 6:54 am
據我估計,你應該冇咩事嘅,有嘅話一早就收到律師信啦.
放心啦!
2007-05-20 6:51 am
通常地鐵都足得唔係好緊,求下情都會冇野,你咁耐,冇事gala,唔洗怕~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56: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9000051KK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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