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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00
條: 123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文標題: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章: 200
條: 124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文標題: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凡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2)條,因妻子年齡在16歲以下以致婚姻無效,如丈夫相信並有合理因由相信她是他的妻子,則該婚姻的無效不得令致丈夫因與她性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章: 200
條: 127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文標題: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2) 在第(1)款中,“監護人”(guardian) 指合法照顧或監管該女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