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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警 察 網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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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居 本 港 申 請 人 須 知
簽 發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是 一 項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提 供 的 收 費 服 務 。 本 處 發 出 的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純 粹 是 供 有 關 人 士 申 請 入 境 簽 證 前 往 另 一 國 家 旅 遊 或 居 住 之 用 。 為 私 人 、 商 業 或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而 要 求 簽 發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以 受 理 。
申 請 手 續 及 所 需 文 件
二 、 申 請 人 應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四 樓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辦 事 處 」 辦 理 手 續 。 該 辦 事 處 接 受 申 請 連 同 繳 費 的 辦 公 時 間 如 下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下 午 二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日 /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三 、 申 請 人 應 攜 同 下 列 文 件 :
( 甲 ) 其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 乙 ) 由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發 出 的 信 件 ,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每 位 申 請 人 一 份 影 印 本 ) 。 信 件 須 載 有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及 清 楚 列 明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需 要 檢 視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丙 ) 倘 若 信 件 並 未 載 有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則 須 提 供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證 明 他 或 她 與 簽 證 主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
( 丁 ) 辦 理 申 請 費 用 每 位 港 幣 一 百 六 十 五 元, 可 用 現 金 、八 達 通 卡 或 支 票 繳 付 。 如 以 支 票 繳 付 , 請 將 支 票 劃 線 及 寫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為 收 款 人 。 本 處 並 不 提 供 八 達 通 卡 增 值 服 務 。
電 話 預 約
四 、 申 請 人 如 欲 預 約 , 可 於 預 約 時 間 至 少 一 日 前 致 電 2396 5351 自 動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辦 理 手 續 。
同 意 印 取 指 模 , 授 權 披 露 犯 罪 紀 錄 及 簽 發 證 明 書
五 、 申 請 人 必 須 同 意 接 受 印 取 指 模 , 並 須 簽 署 一 份 授 權 書 , 授 權 香 港 警 務 處 保 留 其 指 模 及 向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披 露 他 或 她 在 香 港 的 犯 罪 紀 錄 詳 情 。
六 、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本 港 並 無 犯 罪 紀 錄 , 本 處 會 在 四 星 期 內 以 掛 號 函 件 直 接 通 知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
七 、 如 果 申 請 人 有 犯 罪 紀 錄 , 在 同 一 期 間 內 會 有 掛 號 覆 函 通 知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及 申 請 人 不 能 發 給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並 且 列 出 犯 罪 紀 錄 資 料 。
八 、 倘 若 申 請 人 現 正 接 受 香 港 警 務 處 調 查 , 或 是 香 港 刑 事 訴 訟 中 的 被 告 人 , 其 申 請 將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 直 至 有 關 事 件 結 束 。 本 辦 事 處 將 發 出 信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其 申 請 有 待 事 件 結 束 。 當 再 沒 有 其 他 未 完 結 事 件 , 本 處 將 依 據 上 述 第 六 及 七 段 發 出 證 明 書 或 信 函 。
九 、 申 請 人 可 在 此 下 載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人 資 料 填 報 表 及 同 意 接 受 套 取 指 模 書 。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十 、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只 會 用 作 辦 理 其 申 請 。 他 們 有 權 以 書 面 向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西 翼 十 樓 鑑 證 科 總 督 察 ( 支 援 ) 要 求 查 閱 及 更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 由 於 辦 理 申 請 需 行 政 費 用 , 警 務 處 處 長 可 能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費 用 。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 每 頁 所 提 供 資 料 的 收 費 與 政 府 現 時 所 收 取 的 每 頁 影 印 本 收 費 相 同 。 當 辦 理 申 請 的 過 程 完 成 後 , 所 套 取 的 指 模 及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會 在 合 理 期 間 銷 毀 。
查 詢
十 一 . 如 有 疑 問 , 可 寄 函 辦 事 處 , 電 郵 eo-cncc-ib @ police.gov.hk , 致 電 2860 6557 , 或 傳 真 2200 4321 查 詢 。
http://www.police.gov.hk/hkp-text/chinese/forms/cncc/cncc-loca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