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情不能同時兼顧 ( 20分 ) 急 !!!!

2007-05-18 7:36 am
辨論題目 : 法與情不能同時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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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9 1:39 pm
✔ 最佳答案
先進行定義:
「法」
只能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階級在國家強制力作為根本保障的前提條件下,制定和頒布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統一的社會規範。
法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它的社會規範性,它是一種普遍的、明確的、廣泛適用而具有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因此它不是一般的社會規範,不同於對人的行為有相當約束作用和影響力的社會習慣、道德等一類社會規範。

「情」
是存於主觀的,是以自己的良知和情感行事。
合於道德人情者,人人都點頭,人人都說對,就會依著社會普遍存在的價值觀來審視,而不是只跟據守規而行。


=== 正方講詞 ===
一:
在現代社會中,我們要講法治。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要是所有人也只是跟情理行事,大家也有自己的一套,完全沒有規矩可言,社會就會亂,並出現不公平的情況。有了法律便有了規矩,做事不會只是隨心而行,人們有法可依,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社會就會出現大混亂,會有無辜的人受害。

二:
法治是一個社會治理的最佳方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自然就會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於其他的任何社會規範,在社會的調整中,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的規範,比如說道德、情理跟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毫無疑問法律應該是優先的,它的地位應該是,無疑地是被大家認為是至上的。
以奧斯丁、凱爾森、哈特等為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將法律中心的理念精緻化和「科學化」。他們相信「法律就是法律」,認為實定法即國家制訂的法律規範才是法,把法律和正義視為主權者命令,不論內容如何社會皆須遵守,強調法律規則本身的權威,輕視社會和民間自治。法律實證主義觀念存在於蘇聯,並在革命背景和意識形態影響下逐漸變型,發展為馬克思主義法學,強調國家對法律和權力的絕對壟斷,社會和民間被排斥到無足輕重的邊緣。

三:
法律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著國家對其成員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的行為的要求,體現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國家靠法院、警察機關等帶有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來保證法律的實施。強調用法律制度來治理國家,用強制的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是「法治」的主要內涵。從維護社會的秩序、保障社會的穩定來說,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社會大變動的時期,舊有的各種制度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有著更為迫切的意義。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十分重視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並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因為,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就不可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 反方講詞 ===
(我個人較認同法情是可以兼顧的。
以下這篇文章寫得十分好,說明了為何法情為何要并重,希望您慢慢細味。
以下的文章有少許修改以符合這個主題。)

究竟法與情是不是真的不能兼顧?請先讓我們從唐太宗李世民的貞觀之治中尋找一些解答此一問題的線索。

黨仁弘是隨李淵建立唐朝的開國功臣之一,隨後又跟著李世民南征北討立下不少汗馬功勞,而且才干政績具備,頗為李世民所器重。只是為人貪婪,貪下了不少贓款被查覺,依唐律當斬。李世民為了他向所有大臣求情,強調國法乃受之於天命,不能因私情而壞法,只是黨仁弘一生從公,如今年齡已老還要受死,於心不忍,所以是不是可以網開一面?為此求情,李世民誓言要睡在草蓆上齋戒禁食三天。直到房玄齡說,皇帝原本就有特赦的權力,實在不必自苦如此,李世民才下詔罪已,承認識人不明,又因人情破壞國法,向全國道歉,並貶了黨仁弘為平民,放逐欽州。

這裡可以看到李世民的管理智能,首先他強調法不能廢,但人情也不能不顧,所以向大臣求情,看看有無辦法情法兼顧。房玄齡指出了皇帝有特赦之權,所以在法上站住了腳,可以免黨仁弘一死。但李世民仍然要為國法破壞而齋戒禁食席地而睡三天,以示對自已的懲罰。最後在大臣的勸阻下,以下詔罪已及放逐黨仁弘結束此案。李世民對法的尊重可見一斑,他不但是大權在握的一世英主,更是打下江山的開國英雄,但在自已頒布的國法之前卻十分謙卑,不敢違抗,即使有權依法特赦,也因為法的公平性被破壞而要齋戒禁食、下詔罪己。短短十九年的貞觀之治,可以奠定一百年的盛世以及兩百九十年的大唐基業,其來有自。

為什麼李世民重視法與情兼顧?李世民一登基就指示修法,並在貞觀九年頒下大唐律令。原來的隋律連坐太多,法條太細,懲罰太嚴,反而法理傷害人情,變得不能執行,成為官員找碴、入人於罪的工具,最後釀成民變。李世民下令修法就是要使法律輕省,死刑減少九十二條,流刑減少七十一條,減少連坐範圍,一等親才需連坐,使得法律可以執行,然後切實執行。

為什麼貞觀之治成為中國歷史上國家治理的榜樣,而李世民又如此重視法治呢? 在管理上有何涵意?如之前所述,員工信任是政策推行與合諧企業的基礎,而管理信任不可能管理別人的信任傾向(tendency to trust),只能管理自已的可信賴行為(trustworthy behaviors)—包括誠實與公開、能力與果效、公平與一致以及互惠與忠誠。依法而治是企業透明公開的基礎。管理者的誠實雖然重要,但訊息不夠透明的情況下,一樣會有謠言,一樣會有懷疑,唯有凡事依規定而行,則一切公開透明,管理者的誠實才能為員工所信。法治也是公平與一致的基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則人們相信這是公平的企業,大家依照相同的遊戲規則作事,不會「有關係則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因人設事,因人而異。法有其僵硬性,不可任意變動,改法都要經過較複雜的程序,法改過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應溯及既往,所以獎懲前後一致,員工的行為有所依循。

法是保證誠實公開與公平一致的基礎,所以是建立企業互信的關鍵,這是為什任何有一定規模的公司都必須建立規章制度以及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on process)的原因,畢竟,法之不行,則公平與公開無異緣木求魚,如何能得到員工信任?

既然李世民知道法如此重要,又為什麼要為黨仁弘求情呢? 這是中國人情社會的必需,一個父親的老臣,又跟隨自已一輩子,立下不少功勞,臨老還要面對死刑,依照中國人的人情,於部屬似乎有點死狗烹的無情,於朋友似乎是過河拆橋的無義,所以李世民在合法的基礎上動用特赦的權力,以兼顧人情。不顧人情只嚴苛執法的人,我們社會稱之為「酷吏」,在中國式管理中是不得人心的。只是為了人情壞了法的公平,李世民必須自我懲罰,以示此一行為為特例,不足取法,並借此表達對法的公平與一致有堅持捍衛的決心。李世民之所以為一代大帝,貞觀之治之所以為萬世典範,可以看到其國法為先,但兼顧人情的治國風格,他寧可戒齋禁食、下詔罪己,也要法情兼顧。

諸葛亮斬馬謖則是另外一個好例子,馬謖是諸葛亮的首席智囊,攻城為下攻心為上,七擒七縱孟獲以收其心,就是出自於他的策略。可惜諸葛亮錯用其才,讓這個長於謀略的參謀領軍在外,結果違反軍令,失了街亭,逼使出了祁山的蜀漢大軍必須撤退。諸葛亮揮淚斬馬謖已成為歷史名劇,但更重要的在於諸葛亮誓言視馬謖之母為已母,奉養終身。為了嚴肅軍紀,軍令必行,斬馬謖顧全了軍法,但於人情的虧欠,諸葛亮以共事一母表明了兄弟之義,也斷絕了馬謖的後顧之憂。這段歷史也可以看到,諸葛亮也是軍法為先,但法情兼顧。

李世民、諸葛亮都表明了國法為先的管理哲學,但又同時兼顧人情。情理法,以情為先,則私情會破壞法治,公平公開都被質疑,企業互信難以建立。但只重法而輕乎情,在中國社會中會被認為不懂人情世故,不能收攬人心,甚至使部屬心寒而不願效忠,也非領導之方。在中國,唯有法為先,兼顧情,才是善治之道。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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