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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與區旗的代表象徵
國旗是代表國家而區旗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國旗與區旗的設計及其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一面五星紅旗。紅色
的旗面代表革命,星用黃色是表示在紅地上
顯出光明。旗上的五顆星及其相互關係象徵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人民大團結。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是一面五星花蕊的紫荊
花紅旗。紅旗代表祖國,紫荊花代表香港,
紫荊花紅旗,寓意香港是祖國不可分離的一
部份,並將在祖國懷抱中興旺發達。花蕊上
的五顆星象徵香港同胞熱愛祖國。花、旗分
別呈紅、白兩色,代表特區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國旗的優先地位
1. 升掛國旗,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2.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
須在其他旗幟之前
3.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
置於中心或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如何保護國旗和區旗
保護國旗或區旗
1.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 規格的國旗或區旗
2.國旗或區旗須定期予以檢查,確保整體無損。無須使用時,應保持乾淨,整齊摺疊後妥為存放。
升旗和降旗時間
在香港,早上8 時升旗;黃昏6 時降旗(但遇天氣惡劣,可免升掛)
國 旗 規 格
國 旗 的 形 狀 、 顏 色 兩 面 相 同 , 旗 上 五 星 兩 面 相 對 。 本 網 頁 僅 以 旗 桿 在 左 之 一 面 為 說 明 之 標 準 。
旗 面 為 紅 色 , 長 方 形 , 其 長 與 高 為 三 與 二 之 比 , 旗 面 左 上 方 綴 黃 色 五 角 星 五 顆 。 一 星 較 大 , 其 外 接 圓 直 徑 為 旗 高 十 分 之 三 , 居 左 ; 四 星 較 小 , 其 外 接 圓 直 徑 為 旗 高 十 分 之 一 , 環 拱 於 大 星 之 右 。 旗 桿 套 為 白 色 。
五 星 之 位 置 與 畫 法 如 下 :
1. 為 便 於 確 定 五 星 之 位 置 , 先 將 旗 面 對 分 為 四 個 相 等 的 長 方 形 , 將 左 上 方 之 長 方 形 上 下 劃 為 十 等 分 , 左 右 劃 為 十 五 等 分 。
2. 大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點 , 在 該 長 方 形 上 五 下 五 、 左 五 右 十 之 處 。 其 畫 法 為 : 以 此 點 為 圓 心 , 以 三 等 分 為 半 徑 作 一 圓 。 在 此 圓 周 上 , 定 出 五 個 等 距 離 的 點 , 其 一 點 須 位 於 圓 之 正 上 方 。 然 後 將 此 五 點 中 各 相 隔 的 兩 點 相 聯 , 使 各 成 一 直 線 。 此 五 直 線 所 構 成 之 外 輪 廓 線 , 即 為 所 需 之 大 五 角 星 。 五 角 星 之 一 個 角 尖 正 向 上 方 。
3. 四 顆 小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點 , 第 一 點 在 該 長 方 形 上 二 下 八 、 左 十 右 五 之 處 , 第 二 點 在 上 四 下 六 、 左 十 二 右 三 之 處 , 第 三 點 在 上 七 下 三 、 左 十 二 右 三 之 處 , 第 四 點 在 上 九 下 一 、 左 十 右 五 之 處 。 其 畫 法 為 : 以 以 上 四 點 為 圓 心 , 各 以 一 等 分 為 半 徑 , 分 別 作 四 個 圓 。 在 每 個 圓 上 各 定 出 五 個 等 距 離 的 點 , 其 中 均 須 各 有 一 點 位 於 大 五 角 星 中 心 點 與 以 上 四 個 圓 心 的 各 聯 結 線 上 。 然 後 用 構 成 大 五 角 星 的 同 樣 方 法 , 構 成 小 五 角 星 。 此 四 顆 小 五 角 星 均 各 有 一 個 角 尖 正 對 大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點 。
國旗:
長 度 (厘 米) 高 度 (厘 米)
288 192
240 160
192 128
144 96
96 64
國 旗 的 優 先 地 位
升 掛 國 旗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顯 著 的 位 置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其 他 旗 幟 行 進 時 , 國 旗 須 在 其 他 旗 幟 之 前。
國 旗 與 其 他 旗 幟 同 時 升 掛 時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在 外 事 活 動 中 同 時 升 掛 兩 個 或 以 上 國 家 的 國 旗 時 , 須 按 照 外 交 部 的 規 定 或 者 國 際 慣 例 升 掛 。
同 時 懸 掛 國 旗 及 區 旗
凡 國 旗 與 區 旗 同 時 懸 掛 時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國 旗 與 區 旗 同 時 或 并 列 升 掛 、 使 用 時 , 區 旗 應 小 於 國 旗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區 旗 行 進 時 , 國 旗 應 在 區 旗 之 前 。
平 列 懸 掛 國 旗 和 區 旗 時 , 國 旗 在 右 , 區 旗 在 左 。
於 室 內 展 示 國 旗 及 區 旗 , 在 確 定 旗 幟 後 方 牆 壁 的 "左"、 "右" 時 , 以 人 背 向 該 牆 而 立 , 面 向 前 方 時 的 "左" 、 "右" 為 準 。 於 建 築 物 外 展 示 國 旗 及 區 旗 , 在 確 定 該 建 築 物 的 "左" 、 "右" 時 , 以 人 立 於 建 築 物 前 , 面 向 該 建 築 物 前 門 時 的 "左" 、 "右" 為 準 。
在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國 徽 和 區 徽
目 前 , 當 局 每 日 都 在 行 政 長 官 官 邸 、 香 港 禮 賓 府 、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所 有 邊 境 管 制 及 檢 查 站 ,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 此 外 , 該 等 旗 幟 亦 於 每 個 工 作 日 , 在 各 主 要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行 政 會 議 、 終 審 法 院 、 立 法 會 及 設 於 海 外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展 示 。
在 某 些 指 定 日 子 , 當 局 亦 會 在 其 他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醫 院 、 學 校 、 部 門 總 部 、 體 育 及 文 化 場 館 等 地 方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 該 等 指 定 日 子 為 每 年 國 慶 日 ( 十 月 一 日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日 ( 七 月 一 日 ) 和 元 旦 ( 一 月 一 日 ) 。
傳 統 上 , 國 旗 和 區 旗 是 在 日 出 時 升 起 , 日 落 時 降 下 。 按 照 這 項 傳 統,國 旗 和 區 旗 應 在 上 午 八 時 升 起,下 午 六 時 降 下。
國 徽 及 區 徽 須 於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展 示 。 此 外 , 區 徽 亦 於 主 要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行 政 會 議 、 立 法 會 、 各 級 法 院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設 於 海 外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展 示 。
升 降 旗 幟
每 枝 旗 桿 只 准 升 掛 一 面 旗 幟 。
在 直 立 的 旗 桿 上 升 降 旗 幟 , 應 當 徐 徐 升 降 。 升 起 時 , 必 須 將 旗 幟 升 至 桿 頂 ; 降 下 時 , 不 得 使 旗 幟 落 地 。
凡 國 旗 與 區 旗 并 列 升 掛 時 , 須 先 將 國 旗 升 起 , 而 國 旗 亦 須 於 最 後 降 下 。
下 半 旗 時 , 須 先 將 旗 幟 升 至 桿 頂 , 然 後 降 至 旗 頂 與 桿 頂 之 間 的 距 離 為 旗 桿 全 長 的 三 分 之 一 處 ; 降 下 時 , 須 先 將 旗 幟 升 至 桿 頂 , 然 後 再 降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