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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
新界為香港三大區域之一。1898年6月9日,英國政府與清政府在北京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由九龍界限線以北,至深圳河以南土地,連同附近233個島嶼,為期99年,到1997年為止。由於新租借的土地並沒有一個統一名稱,所以英國人便把這塊土地稱為「New Territories」(即「新領土」),中文名稱「新界」,可指為「新的邊界」之意。分隔租借地(新界)和割讓地(九龍)的界限線後來被發展為界限街。新界本指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以南之土地,唯因城市發展,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以南之土地已歸入九龍一部分(或稱作新九龍)。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語:The Convention for the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在1898年6月9日由清政府和英國在北京簽訂。
專條的主要內容為:英國向清廷租借香港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及附近二百多個離島,為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屆滿。但清政府同時保留九龍寨城管治權,並可繼續在該處派駐官員。
這條約的期限就做成九七回歸過程的起點。
[編輯] 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後,自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曆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許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附注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