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收樓不成,才找本人幫忙。
因無租約,土地審裁處並不受理。
請問本人可循什麼法律途徑收回單位呢?
更新1:
作為業主的授權代表,若我找開鎖佬開鎖入屋是否犯法?
更新2:
該住客已在單位居住了17年, 因是政府樓未補地價, 所以原業主不可出租該單位, 故沒收租金讓該住客暫住。 但原業主己於多年前去世, 吾友的業權是繼承自原業主的遺產, 轉名契在05年在田土廳註冊。吾友已八十多歲且身在德國, 故想出售單位套現。 在吾友的業權下, 該住客只住了數年, 哪麼該住客應算佔有了單位17年還是數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