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地稅

2007-05-18 1:12 am
是否港岛区不用交地稅,而九龍区就要交,是何回事?

回答 (2)

2007-05-18 1:41 am
✔ 最佳答案
1.
繳納地稅的責任

根據政府的土地租契(下稱「地契」),所有物業業權人均有責任繳納地稅。下列為規管地稅的有關條例:


* 《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125章]

- 此條例訂定同一地段的個別權益業權人分攤地稅的條款。

* 《政府租契條例》[第40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有權再續一個年期的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152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地契評估和徵收地租。


2.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按照此條例的規定,就根據下列地契持有的土地權益而評估和徵收地租:

* 已明文規定須繳納每年地租(金額相等於為批租土地所不時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契。

* 憑藉《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第6條而續期的地契。


有關評估和徵收地租的資料,已上載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http://www.rvd.gov.hk/)。



3. 地稅(第515章所述的地租除外)

A 徵收方法

地政總署負責徵收地稅,方法如下:


* 市區物業

- 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以上,每6個月發出一次。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或以下,每5年發出一次。

* 新界物業

- 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以上,每年發出一次。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或以下但多於1仙,每5年發出一次。
+ 倘每年地稅少於1仙,每10年發出一次。


地政總署每年在五月和十一月份均會發出約140?000份繳納地稅通知書。絕大部分業權人均會依時繳款;倘有任何業權人拖欠地稅,政府會採取適當行動追討,詳情見下文B段。

B 繳納地稅的後果

* 不繳納地稅即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可因此收回有關物業。該收回物業行動,會令物業的業權出現問題,以致影響業權人出售有關物業。

* 政府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方法追討欠款,包括透過法律程序向業權人採取執法行動,以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有關物業。

* 如果政府採取收回物業行動:

- 政府會成為有關物業的業權人,在法律上有權接管該物業,同時亦可下令任何佔用人(包括前業權人)遷離物業。

- 地契賦予前業權人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權利)均會終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 政府收回物業後,前業權人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申請取消收回物業行動。批准取消收回物業行動通常附帶條件,包括前業權人須全數清繳所有尚欠地稅和政府收回物業的費用。因此,業權人須為取回其物業的業權而承擔額外費用。


應該全港都要俾
2007-05-18 1:40 am
背 景

香 港 的 私 人 土 地 一 般 由 政 府 以 「 批 地 」 形 式 , 即 以 政 府 租 契 (前 稱 「 官 契 」 )租 出 。 承 租 人 (即 「 業 主 」 )須 向 政 府 繳 付 地 租 (前 稱 「 地 稅 」 ), 以 換 取 在 租 契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年 期 (即 租 賃 期 )內 擁 有 和 佔 用 土 地 的 權 利 。

所 有 新 界 及 新 九 龍 界 限 街 以 北 的 土 地 契 約 已 於 1997年 6月 27日 屆 滿 。 但 根 據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附 件 三 的 規 定 , 1997年 6月 30日 前 屆 滿 的 不 可 續 期 土 地 契 約 可 以 不 用 補 繳 地 價 而 自 動 續 期 至 2047年 6月 30日 , 惟 須 由 續 期 日 起 繳 交 一 項 新 地 租 。 此 外 , 在 1985年 5月 27日 (即 聯 合 聲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後 批 出 的 土 地 契 約 , 不 論 位 於 港 島 、 九 龍 還 是 新 界 , 均 須 由 1997年 7月 1日 起 繳 交 新 地 租 。

新 地 租 的 評 估 及 徵 收 受 《 地 租 (評 估 及 徵 收 )條 例 》 (第 515章 )規 限 。

地 租 是 根 據 物 業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3%而 釐 定 , 日 後 也 會 按 照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


評 估 基 準

評 估 用 以 釐 定 地 租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時 , 所 採 用 的 基 準 跟 差 餉 的 相 同 。(詳 情 請 瀏 覽 公 共 服 務 下 的 差 餉 部 分 。 )


須 評 估 地 租 的 物 業

一 般 來 說 , 下 列 類 別 的 物 業 須 評 估 地 租 :

a. 新 界 和 新 九 龍 (界 限 街 以 北 )的 物 業 ;
b. 1985年 5月 27日 或 以 後 獲 批 土 地 契 約 的 物 業 ;
c. 獲 得 在 1985年 5月 27日 或 以 後 延 期 的 不 可 續 期 契 約 的 物 業 , 而 業 主 須 自 契 約 續 期 日 起 ,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3%繳 付 地 租 , 實 際 數 額 會 隨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


地 租 豁 免

原 居 村 民 或 其 父 系 合 法 繼 承 人 (或 祖 、 堂 )自 1984年 6月 30日 起 , 如 一 直 擁 有 舊 批 地 段 、 鄉 村 屋 地 、 小 型 屋 宇 或 其 他 鄉 郊 土 地 , 或 於 該 日 期 以 後 獲 批 小 型 屋 宇 或 遷 置 屋 宇 , 可 獲 豁 免 繳 交 新 地 租 。 豁 免 新 地 租 的 申 請 應 向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提 出 。 查 詢 詳 情 , 請 聯 絡 有 關 地 政 處 。

已 申 請 租 金 優 惠 (即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新 地 租 )的 人 士 , 請 填 妥 聲 明 書 (pdf) , 然 後 交 回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 以 便 在 租 金 優 惠 申 請 有 結 果 前 , 本 署 可 暫 緩 發 出 徵 收 地 租 通 知 書 。


繳 納 地 租 的 責 任

物 業 的 業 主 須 繳 付 地 租 。 然 而 , 當 局 可 向 業 主 或 差 餉 繳 納 人 徵 收 地 租 。 如 繳 付 地 租 的 人 士 並 非 業 主 , 他 可 向 業 主 索 回 已 繳 的 地 租 , 或 從 付 給 業 主 的 任 何 款 項 中 扣 除 有 關 款 項 , 除 非 雙 方 已 另 外 訂 明 與 上 述 安 排 不 同 的 協 議 。

2007-05-17 17:47:00 補充:
重點:在 1985年 5月 27日 (即 聯 合 聲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後 批 出 的 土 地 契 約 , 不 論 位 於 港 島 、 九 龍 還 是 新 界 , 均 須 由 1997年 7月 1日 起 繳 交 新 地 租 。所以並不是「港岛区不用交地稅,而九龍区就要交」。    ̄ ̄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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