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 和 Google算唔算犯法?

2007-05-17 9:41 am
近日有一男子post 左 鹹相 的 hyperlink 於成人discussion forum, 被人拉左. 要留案底和罰$5000.

可是即使不是故意用Yahoo 和 Google 的 search engine 去search色情material, 但都會 search 到大量色情內容的hyberlink, 而Yahoo 和 Google 都沒有貼出警告字句 或者 warning pop-up. 咁Yahoo 和 Google 算唔算犯法?

如果有犯法, 警方會唔會拉左他們?

回答 (5)

2007-05-17 9:55 am
✔ 最佳答案
的差佬要拉既係老百姓,尤其比較窮困果的人,但係佢地唔敢拉果的大人物,大公司既,因爲佢地會請律師來搞掂既,明未?

2007-05-18 19:07:29 補充:
請注意 :如果我發佈的淫褻物品係你同人做既,係某的國家既法律,中拉既人包括我,你同埋同你做既人,三個人都會有罪,但係有的人殺佐人,佢係唔會有罪既,仲理直氣壯既講 [我係要救佢,唔係要殺佢] 。另有一句古語 :只許州官放火,唔准百姓點燈。

2007-05-18 19:19:30 補充:
該男子只不過 post 左張鹹相的 hyperlink 於成人 discussion forum,張鹹相並唔係佢做既,佢會被人拉,但係如果你用 Yahoo 或 Google 的 search engine 去 search,佢地會話果的係外國既,唔係本地既問題。
2007-05-19 12:18 am
有沒有犯法, 答案是不知道.
該男子是觸犯的, 是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 有關發佈淫褻物品罪行.
而Yahoo! 和 Google 是否同樣觸犯有關條例, 關鍵在於他們是否有「發佈」的行為. 條例第2條 - 釋義對「發佈」行為有以下解釋:
(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b) 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Yahoo! 和 Google 中的 hyperlink 是經過用戶搜尋才會出現, 主動的是搜尋的用戶, 並非 Yahoo! 和 Google, 這和涉案男子主動將連結張貼在 discussion forum 本質上不同.
Yahoo! 和 Google 的情況和 discussion forum 的管理員比較類似, 但 discussion forum 主動設立色情區, 又比 Yahoo! 和 Google 來得主動. 容許有關 hyperlink 出現在網頁是否等同「發佈」未有案例說明 (即使該男子的案件亦是全港首宗, 判決理據未上到終審庭, 將來仍有可能推翻), 但按常理去理解, 這和「發佈」本質上有些距離, 所以除非有人主動舉報, 否則警方應該不會輕舉妄動主動拉人.
另要注意案中男子發佈的是「淫褻物品」, 是完全禁止發佈, 即使加上任何警告字句也無用.
2007-05-17 4:43 pm
超超超超超超超超超超級岩
2007-05-17 11:57 am
樓上兩位師兄講得好岩!
yahoo同Google呢d大機構好識用免責聲明作為佢地既擋箭牌~
好似yahoo咁:「請注意:雅虎跟此網頁的作者並沒有任何關係。雅虎亦不會為此網頁負上任何責任。」
佢地既財力簡直可以用「富可敵國」黎形容,佢地絕對有錢同政府打官司啦!佢地有的是錢!!!

但話分兩頭,點解我地又唔可以使用免責聲明呢?如「請注意:本人xxx跟此網頁的作者並沒有任何關係。本人xxx亦不會為此網頁負上任何責任(包括法律責任,但不限於)。」
唔通我地d小市民就任人魚肉?=.=
參考: 雅虎免責聲明
2007-05-17 10:21 am
贊成樓上師兄
香港政府就只會欺壓弱勢....唉.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21: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7000051KK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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