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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HK Laws. Chap 200 刑事罪行條例 Sec. 24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