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有冇罪???

2007-05-16 12:24 am
同性戀有冇罪?

回答 (11)

2007-05-16 12:32 am
✔ 最佳答案
同性戀是冇罪,係道德既問題,
但只要真心相愛既話就行

同性戀
「同性戀」(homosexuality)是與異性戀(heterosexuality)相對的,是指一種對同性的性傾向,[1]同性戀包含著兩個意思,分別是同性戀的傾向(orientation)及同性戀的行為(act),[2]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不一定會有同性戀行為,另外,同性戀者也不一定單性戀者,他們當中有一些是雙性戀者。一般來說,男同性戀者通常稱為 Gay,而女同性戀者則叫 Lesbians。
  「同性戀的行為」是指兩個同性別的人性交的意思,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只要包括了肛交和口交等,肛交(sodomy)是指男子甲用男子乙的肛門來性交。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方式則主要是親吻、愛撫,更多的女同性戀者沒有性行為,她們只是相戀很深,唯一的親暱行為便是緊緊地擁抱。[3]
  同性戀者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絕對的同性戀者,異性對他們毫無性的吸引力;第二類是雙性戀者,同性與異性對他們都具性的吸引力;第三類則是暫時性的同性戀者,他們處於一個相當長時間的單性環境(如:監獄、戰場等),於是便會暫時性採納同性戀生活,當環境回復正常後,他們就會恢復異性的生活方式。[4]
II. 事實資料
  一九四二年,美國一位生物學家 Alfred Kinsey 進行了一次關於人類性行為(sexual behavior)的調查,[5]在被訪的一萬八千人中,他發現超過 37% 的美國男子都有涉及「同性的性行為」,而其中大部份仍然以「異性愛者」自居,[6]超過 10% 是純綷的同性戀者,[7]暗示了同性戀為一普遍化的現象。
  一九九三年,Batelle Human Affairs Research Center 進行了一次有關男性性生活的調查,發現其中只有 1% 的美國男子是純綷的同性戀者,與 Kinsey 的調查結果相差甚大。[8]
  香港立法局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容許年齡滿廿一歲的男子在私下進行同性戀的行為,在這份「一九九一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中,不斷出現了 "buggery" 一字,這個字通常翻譯作「雞姦」,較正常則為「肛交」,故此,「同性戀」非刑事化,用準確的中文來說,其實是成人「同性性交」或「肛交」非刑事化。[9]
  同性戀者其中一個特徵是性雜交,而性病在他們當中也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根據一項研究顯示,死於愛滋病的人士中,百分之七十五是男同性戀者。[10]一九九一年,美國一個擁有 27,000 個會友的唯一正式的純同性戀者教會,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es 的創辦人 Troy Perry 在為他的 150 對同性會友舉行婚禮的時候,他指出從一九八四開始,他們有 4,000 個會友死於愛滋病,[11]換句話說,性病在基督徒同性戀者中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III. 有關的徵引
  Roger Magnuson 在他的著作 Are Gay Rights Right ? 中指出,同性戀者一般都有四個神話:1)同性戀先天性遺傳;2)同性戀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3)同性戀是無法治療的;4)同性戀合法化只是人權的其中一個課題。[12]這四個方面也是一般學者對同性戀問題的討論的重點,故此,筆者會嘗試逐一探討這四個問題。
  1)同性戀是否先天性的遺傳呢?這個問題一直在討論中,十九世紀的學者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態」(pathology),二十世紀初期的心理學家則認為同性戀是一個不正常的發展,換句話說,他們都不同意同性戀是先天性的遺傳。佛洛依德認為人類基本上是雙性戀的,每個人都會經歷一個同性戀的發展階段,而在這個階段裏脫離了正軌則會導致一個人演變成一個同性戀者。[13]
  2)同性戀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嗎?許多學者認為,同性戀的傾向是天生的,這些人的大腦所分泌的荷爾蒙有異於其他同性別的人,所以便有異於其他同性別的人的性取向,換句話說,同性戀是一種「順性」的性取向,然而,這個說法是否能夠成立,在醫學界尚無定論。[14]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社會上不能容忍一些「自然地」發生的行為,這些行為是自小便養成的習慣(如:偷盜、說謊等),因為在他們成長的過程中,他們可以透過學習而改造自己的行為,故此,同性戀雖然是「自然的」,卻不一定是「正確的」。
  3)有不少人相信同性戀是無法治療的,就這個問題,近百年來各國的醫生都做了大量的努力,積累了許多寶貴意見,因此,大多數的專家及實例均證明「同性戀是無法治療」這個主張是不成立的。[15]並且,單單在中國境內,同性戀治療成功的例子也有不少。[16]
  4)不少同性戀者把同性戀合法化與人權混為一談,他們認為自已是被壓迫的一小群,但卻不甘於沈默受歧視,因此,他們大膽地走出社會中抗議,希望爭取他們的權益,爭取同性戀的自由等,最難以接受是,他們竟提倡同性戀成為另一種可採納的生活方式。[17]從另一角度來看,同性戀者已經享受與所有市民同等的福利、自由,這樣,要特別為這個群體設立一些其他群體所沒有的權利是否合理和合宜呢?再者,權利與義務是兩個不可分割的課題,當為他們設立特權的時候,會否帶來一些不良的後果呢?這些問題都是不容忽略的。[18]
  最後,從一個基督徒的立場來看,我們必須問「上帝反對同性戀嗎?」就這個問題,溫偉耀博士與周華山先生曾先後作出數次的對話,故此,筆者將不會討論其中的細節。不過,筆者卻接受溫偉耀博士的論點,認為新舊約聖經中有不少經文明文禁止和譴責同性性交的(如:利十八 22,二十 13;羅一 26-27;林前六 9-10;提前一 9-10 等),換句之,同性戀在筆者的心目中是一個不能接受的性傾向。

IV. 個人立場總結
  根據現時的香港法律,廿一歲以上的男性及十六歲以上的女性都享有同性戀行為的法律自由,但是,與此同時,我們又發現聖經卻是反對同性戀,故此,我們便必須本著一個「法律上寬容,道德上反對及圖改變」的原則去處理同性戀的問題,[19]對他們作出容忍,也以接納的態度去幫助他們,希望他們能夠因著信仰而改變同性戀的行為。
  從人權的立場來說,同性戀者也是人,他們應當享受人的權利,只要他們不危及別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法律上的「合法」並不意味著同性戀行為是「合理的」,同性戀行為也不是無法治療的。
  另外,有人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普遍」的行為,然而,「普遍」也不等於「正確」,人類自從墮落以後,人性便全盤敗壞,有犯罪的傾向,所以人類與生俱來的性情,不一定會合乎上帝的心意。雖然如此,這卻不表示我們應該排斥同性戀者,因為按照聖經的教訓,我們每一個人(包括同性戀者)都是罪人,凡是罪人都需要福音,我找不到任何足資拒絕他們到教會來的理由,當然,他們來到教會的時候也必須尊重教會的立場和傳統,否則,我們便會把他們視作一般的滋事分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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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9 2:06 pm
在我回答你的問題之前..

給你看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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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09:39
文周芙安

原本在紐約的旅程一切都很順利,但聽說有個同志大遊行(Gay Parade)即將到來,隨著人潮地不斷湧入,紐約即將人滿為患,原本閒適的旅程逐漸走了樣,遂決定飛往加拿大多倫多。


可奇了,多倫多也有同志大遊行!

那時候的旅人,對同志涉獵不深,所知實在非常有限。忽然間,就這樣與一群赤身裸體的男男女女同志們,相遇於多倫多街頭。

沒有隨身攜帶照相機的旅人,那份懊惱真是可想而知!

不過印象深刻地是,在現場維持秩序和交通的警察,一張張臭臉,嘴裡不斷地咆哮和謾罵,好像很心不甘情不願地執行這個勤務。

就連當時的旅人,也是看得目瞪口呆。

天啊,還有全家一起裸體出遊耶!

所謂全家是,兩個爸爸或者是兩個媽媽,帶著認養或異性婚姻中的子女!

隨著震天價響的音樂,同志們忘我地狂舞著身軀,擺放出撩人的姿態……。

當時的旅人心想,這是一種解放嗎?軀體的解放?心靈的抒發?

當然遊行隊伍中,也有來自東方的男女同志。

但說實在的,這對當時來自一個保守國度的旅人來說,這些畫面實在是太震憾了。

看著西方人脫個精光,就把它當成電影看待,事不關己,不怎麼在意,但是面對著東方人時,旅人的心裡可還真是有點不自在。

其實世界各地都有同志大遊行,如紐約、舊金山、多倫多、阿姆斯特丹、巴黎、雪梨、墨爾本、奧克蘭、斯德哥爾摩、泰國曼谷、芭達雅、普吉島、日本東京等。也不過才短短幾年,就連台灣也有了同志大遊行,只是旅人從沒有在街頭與之相遇,不知道他們是不是也是如此「袒裎以對」!

多倫多街頭的警察,看著全裸的遊行隊伍,無奈地搖搖頭,口中不自覺地喃喃自語,突然發現身材嬌小的旅人站在一旁,竟然伸手遮住旅人的眼睛,不讓看!

唉,老外總是搞不清楚咱們東方人的真實年齡。

還記得在加拿大溫哥華(Vancouver),朋友帶著旅人在西洋除夕夜裡,勇闖男同志酒店(gay bar),大開眼界。

平常這裡是不對外開放,除夕夜則例外,於是一群鄉巴佬就這樣浩浩蕩蕩地闖了進去。

籠子裡,一個個身材姣好的男同志,卯起勁來使出混身解數性感熱舞,真的讓我們這一群東方嬌客看得瞠目結舌、口水直流。

台上無法停止轉動,台下也沒能閒著。

忽然一位長髮飄逸的俊男,走到旅人面前邀舞,嚇得沒見過甚麼世面的旅人,藉口尿遁,倉皇而逃。

真是「俗辣」一個!

這些當年的文化震撼(Culture Shock)在經過多年的周遊列國,和認識了不少同志家庭後,旅人已不再大驚小怪了。

造訪德國法蘭克福時,同志們當街熱吻地讓人氣都喘不過來的,比比皆是。

旅人那些德國同志朋友的愛恨情仇,比起異性戀來說,可說是更加熾烈,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這群畫家、鋼琴家、教師和德航空服主任等,錯綜複雜的感情世界,讓旅人聽了都不自覺地感嘆,彷彿這人生是白走了一趟,有點單「蠢」地過份了。

可惜旅人的才情實在有限,當時也沒想到,要不然應該把他們「情字這條路」,娓娓道來,絕對是篇小說的好題材。

在「馬賽驚魂」被搶了皮包後,旅人去巴黎申請新護照時,所投靠的法國和瓜地馬拉組合的一家人,也是同志家庭。

即便在民風相當保守的中美洲瓜地馬拉,同性戀在安地瓜還是隨處可見,只不過當時的旅人,懵懂無知,不知如何辨別而已,直到了巴黎才知道他們是一對兒。

真是有夠笨的!

大家都知道,泰國人妖是世界聞名的,當年有很多歐美企業高級主管假借出差名義,到泰國享受異性婚姻外的性抒解,有的甚至食髓知味,乾脆巧立名目在泰國設立分公司或亞洲開發中繼站,從此樂不思蜀,那個蒙在鼓裡的家鄉正妻,還以為先生正為事業在打拚呢!

不過隨著時代在改變,思想的開通,行為的解放,同志們紛紛出櫃,那些貌合神離的假象異性婚姻,遂一一不攻自破。

1997年11月17日埃及帝王谷 (The Valley of King)的哈姬蘇女王神殿(Mortuary Temple of Hatshepsut) 發生了血腥恐怖事件,6位伊斯蘭教恐怖份子槍殺了58位來自瑞士、英國、德國、日本和哥倫比亞等觀光客。

但是旅人在當地卻聽說,這起事件是因為歐洲同志到當地包養埃及年輕人,且出手闊綽,引發不少爭風吃醋事端來,貧窮、民智未開且保守的埃及人,咸認為這是傷風敗俗,因此對於國際觀光客大為感冒,進而釀成了這一場禍端。

想不到吧,在印度也有人妖上火車來討錢。

印度人迷信,認為他們不潔,都會趕緊給點錢,打發他們走路。假如你裝作沒看見,不給錢,他們是會把裙子給掀起來,給你看,裡面可什麼也沒穿。據說看到的人,會倒霉一輩子。當然,旅人是沒有這份榮幸看到的,因為他們只會找男生掀裙子。所以旅人就無緣目睹,和印證看了是不是真的會倒霉一輩子。

不論古今中外,同性戀現象,其實早已是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行為模式,如西漢哀帝為中國歷史上有名的同性戀者,後宮佳麗三千,卻獨衷情於董賢。兩人同床共枕而眠,當哀帝一覺先醒,為免驚醒董賢,命人割斷衣袖起身。這就是「斷袖之癖」的由來,後喻為同性戀者。

世界上赫赫有名的同性戀者,如亞歷山大大帝、達文西、米開朗基羅、柴可夫斯基、王爾德、三島由紀夫等等,對於他們所創造的輝煌歷史紀錄和藝術成就,讓後人根本完全忘卻了他們的性別取向如何地與眾不同。

寫著寫著,卻納悶不知道為什麼這一路來,旅人都沒有認識半個女同志?也或許碰到了,只是神經大條的旅人沒有察覺吧!歷史上的男同志都有蛛絲馬跡可循,那麼女同志?為何獨獨付之闕如?還是旅人孤陋寡聞?

不過電影「醜聞筆記」( Notes on a Scandal)中的Judi Dench,真是讓人不寒而慄,愛情真是只有「自私」和「佔有」嗎?

同性戀是如何形成的?有認為是後天模仿學習而來的,也有傾向於遺傳或與內分泌、神經激素等有關,截至目前為止,尚無一定論。他們曾經是社會邊緣人,過著隱忍不彰的生活,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甚麼話題都可以攤在陽光底下來討論。

2006年大導演李安的「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席捲全球時,同志話題再度成了當紅炸子雞。

真正是此一時也,彼一時也。

初識同志,既打開了旅人封閉保守的思想觀念,這個震撼教育,也幫助了旅人認識了另一個完全不熟悉的感情世界。

總之,作為一個人來說,同性戀和異性戀者基本上沒啥兩樣,只不過愛戀的對象不同罷了。21世紀的今天,不論同性或異性戀,都應該學習著彼此尊重和認同,因為大家都有著共同難解的課題──愛情。──轉自某網站新聞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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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你可有得到答案?

其實我真的覺得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一樣..

一樣要吃飯、一樣要睡覺、一樣要工作..

為什麼就只是因為性取向不同就要判定我們是罪人!?

你覺得這樣公平嗎?你應該從我們的角度去看一下想一下..

不過只有生病的人才明白生病的痛苦..
參考: myself+某網站新聞區
2007-05-16 1:14 am
同性戀冇罪,不過只是不可以同他結婚
2007-05-16 12:54 am
同性戀係冇罪
2007-05-16 12:33 am
冇罪、因為姐弟都no罪,同性戀都no罪
參考: 其他
2007-05-16 12:29 am
應該係冇問題,其實每人都有唔同既睇法,如果一開始係接受同性戀既,咁D人就會覺得異性戀怪,而相反都係咁,每人都有自己既戀愛自由.冇話有冇罪既..........HOPE可以幫到你啦
2007-05-16 12:28 am
同性戀冇罪k
2007-05-16 12:27 am
我覺得同性戀係冇罪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2: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5000051KK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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