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澳門嘅情況應該按澳門嘅法律處理(唔應該”硬套”香港嘅習慣/方法,法).
按照第24/89/M號法令(唔好”斷估”):
第一六條
(試用期)
一、工作關係生效的首三個月視為試用期,任何一方得單方面結束工作關係而無須預先通知,亦無須提出充分理由,並無權收取任何因解約之賠償,但有相反的書面協議除外。
二、工作者之年資係由試用期開始起計。
第二五條
(概則)
一、按提供的服務或工作活動,工作者有權收取一項合理工資。
二、所有得以金錢計算而無論其名稱及計算方式若何;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即為工資。
三、工資得只用本地區貨幣支付,金錢及物質支付或其他性質的支付所構成;但在最後者情況,金錢支付的數值,原則上不應少於工資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第三一條
(抵償及扣除)
一、僱主不得將工作者倘有的信貸作為所欠薪金的抵償,並不得在工資內作任何扣除或減除。
二、容許下列的減除或扣除:
a)由法律、章程或經法院裁判確定執行撥歸地區的扣除;
b)工作者應向資方付出的賠償,係因法院裁判確定執行或按第四八條之規定因不繼續工作關係而結算者;
c)作為報酬而進行的支付或預支。
三、上款b及c項所指的扣除,在任何情況,不得超出工資的六分之一(但b項第二部份除外)。
第二八條
(遵守的方式)
一、支付工資的義務,係定期及同期履行者,由僱主與工作者透過協議而定。
二、工資的支付,應在提供服務之日及服務期間,或服務期間前後,以本地貨幣進行。
三、工資的支付,應于工資有關期間告滿後最多三個工作日內進行,但下款之情況則不在此限。
四、倘工作者之工資是按確實提供的服務時間、效能或產量而收受,有關的支付應在截算日起計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而截算則應於工資有關期間告滿後六個工作日內進行。
冇任何一條規定工作唔夠七日唔使出糧嘅!
如果仲有問題,你自己去睇下D例啦: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89/14/declei24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