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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HK Laws. Chap 487 殘疾歧視條例 Sec. 6 對殘疾人士等的歧視
任何人如─ (b) 對該另一人施加一項要求或條件,雖然他同樣地對或會對非殘疾人士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但─ (i) 殘疾人士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非殘疾人士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為小; (ii) 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是否殘疾,該項要求或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及 (iii) 由於該另一人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以致該項要求或條件是對該人不利的即屬在就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言是有關的情況下,歧視該另一人。
Sec. 84 建築批准
(1) 即使任何其他條例(不論是在本條例生效前或之後制定的)有任何條文,但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公共主管當局有權批准任何建築工程,除非就任何新的建築物或現存的建築物的改建、改動或加建謀求批准的人,令該公共主管當局信納會為殘疾人士提供到達該建築物或其設施的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通道,否則不得就有關工程批准建築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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