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約問題???

2007-05-14 10:54 pm
我想問下公司與公司私下互相簽定之合約,叫什麼合約和有沒有法律作用???

如:a公司與b公司商議好在某一期間合作,而雙方之合約只是由一方自行草擬,沒有經過津司樓處理,但雙方也同意約上條紋..................
請各大大幫助,thx..............

回答 (3)

2007-05-14 11:27 pm
✔ 最佳答案
公司與公司私下互相簽定之合約就叫做合約, 沒有甚麼特別的名稱.
合約是在雙方的協議, 只要符合達成合約的基本要求 (有邀約, 受約, 代價及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 就是有效, 具約束力的合約.
沒有任何規定合約的條文必須由律師草擬或處理, 而合約亦不一定要書面簽訂, 口頭合約大多數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例如你去買東西, 就已是和商店達成合約.
2007-05-15 12:51 am
按普通法, 合同任何一方想修改已簽合同之條文, 需要雙方同意
如果你公司的老闆做法----------要求你另簽一份新合約你可以佢絕佢......仲有你要睇清楚有無其他條例
參考: me^_^ +_=
2007-05-14 11:01 pm
個人認為,無論任何情況,自己親口辭職是最起碼的責任,
對公司以及對自己的一個最基本的尊重,
你可以不親身回公司辭職,但可以一早打電話回公司向人事部同事辭職。

回答你的問題﹕
1. 你的合約寫明試用期內無需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你辭職可以是即日生效的,所以你不用再回公司幫佢做多幾日,除非公司等人用想你返去做多幾日,但你仍然有權拒絕的。

2. 一般公司的雇傭合約是有寫明通知期的。例如滿試用期後,一般公司是以一個月作為通知期,員工辭職或雇主炒人,都需要預早一個月通知,稱之為「通知期」。假若員工沒有一個月通知公司,想即日便離開公司的話,員工是要付相等於那通知期的人工給公司作為補償,稱之為「代通知金」。同樣,公司想炒一個人,要求那員工即日離開公司,可以無需任何理由,只要公司有依照合約說明而付那「代通知金」便可。

** 樓上那位 karjo 是錯的,無論任何工作,就算返左一天,雇主都必須出那一天的薪金。只是....有些雇傭合約寫明,試用期內要有 7 天的通知期,因此即使你返了 7 天,又想即日辭職離開,就等於將那 7 天的薪金當作「代通知金」了。

3. 你既然是正式辭職 (口頭辭職都算是正式的) ,便不算是曠工了。

要注意的是,你由 12 月 8 日 9:00a.m. 返工,做到 12 月 11 日 6:00 p.m. 的話 (假設你是返朝九晚六),你便是返了 4 天,而那 4 天的薪金,公司是必須要在你辭職後 7 天內支付給你的。

計算那 4 天工作的薪金有兩種﹕
1. 薪金 / 月份日期 x 日數
假設你人工是 $10,000.- ,月份是 12 月,即 = $10,000 / 31 x 4 = $1,290.-

2. 薪金 x 12 個月 / 365 日 x 日數
假設你人工是 $10,000.- ,即 = $10,000 x 12 / 365 x 4 = $1,315.-

計算方法是由雇主定的,但必須統一,即假設你中間請了一天病假,雇主要扣除你那天的人工,計算方法必須與出糧的計算方法一樣。



收錄日期: 2021-04-16 17: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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