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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怎樣保護古蹟古物
香港設立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保護古物古蹟的工作。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六年施,以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古蹟得到適當保護。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辦事處)於同年相繼成立。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執行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的行政工作,及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
辦事處主要工作如下:
(i) 鑑定有歷史價值的建築,予以記錄及進行研究;
(ii) 組織及統籌具考古價值地點的勘定及發掘工作;
(iii) 保存及編整與上述古蹟及文物有關的文字紀錄及照片資料;
(iv) 安排古蹟的保護、修繕及維修工作;
(v) 評核工程項目對古蹟文物的影響,並安排適當的保護及搶救措施;
(vi) 安排合適的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及
(vii) 通過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舉辦有關本地文物的展覽、講座、導賞團、考古工作坊及設立文物徑等,以喚起公眾人士對香港文物的關注。
法定古蹟的定義
香港有很多歷史古蹟,需要我們的悉心保護。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刊登憲報後,可宣布個別文物為法定古蹟,受法例保護。隨後,古物事務監督可阻止古蹟的任何改動,或酌情規定改動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以便保護有關古蹟。到目前為止,已宣布為法定古蹟的共有八十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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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csd.gov.hk/CE/Museum/Monument/b5/main.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