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同性戀」(homosexuality)是與異性戀(heterosexuality)相對的,是指一種對同性的性傾向,[1]同性戀包含著兩個意思,分別是同性戀的傾向(orientation)及同性戀的行為(act),[2]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不一定會有同性戀行為,另外,同性戀者也不一定單性戀者,他們當中有一些是雙性戀者。一般來說,男同性戀者通常稱為 Gay,而女同性戀者則叫 Lesbians。
「同性戀的行為」是指兩個同性別的人性交的意思,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只要包括了肛交和口交等,肛交(sodomy)是指男子甲用男子乙的肛門來性交。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方式則主要是親吻、愛撫,更多的女同性戀者沒有性行為,她們只是相戀很深,唯一的親暱行為便是緊緊地擁抱。[3]
同性戀者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絕對的同性戀者,異性對他們毫無性的吸引力;第二類是雙性戀者,同性與異性對他們都具性的吸引力;第三類則是暫時性的同性戀者,他們處於一個相當長時間的單性環境(如:監獄、戰場等),於是便會暫時性採納同性戀生活,當環境回復正常後,他們就會恢復異性的生活方式。[4]
II. 事實資料
一九四二年,美國一位生物學家 Alfred Kinsey 進行了一次關於人類性行為(sexual behavior)的調查,[5]在被訪的一萬八千人中,他發現超過 37% 的美國男子都有涉及「同性的性行為」,而其中大部份仍然以「異性愛者」自居,[6]超過 10% 是純綷的同性戀者,[7]暗示了同性戀為一普遍化的現象。
一九九三年,Batelle Human Affairs Research Center 進行了一次有關男性性生活的調查,發現其中只有 1% 的美國男子是純綷的同性戀者,與 Kinsey 的調查結果相差甚大。[8]
香港立法局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容許年齡滿廿一歲的男子在私下進行同性戀的行為,在這份「一九九一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中,不斷出現了 "buggery" 一字,這個字通常翻譯作「雞姦」,較正常則為「肛交」,故此,「同性戀」非刑事化,用準確的中文來說,其實是成人「同性性交」或「肛交」非刑事化。[9]
同性戀者其中一個特徵是性雜交,而性病在他們當中也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根據一項研究顯示,死於愛滋病的人士中,百分之七十五是男同性戀者。[10]一九九一年,美國一個擁有 27,000 個會友的唯一正式的純同性戀者教會,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es 的創辦人 Troy Perry 在為他的 150 對同性會友舉行婚禮的時候,他指出從一九八四開始,他們有 4,000 個會友死於愛滋病,[11]換句話說,性病在基督徒同性戀者中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III. 有關的徵引
Roger Magnuson 在他的著作 Are Gay Rights Right ? 中指出,同性戀者一般都有四個神話:1)同性戀先天性遺傳;2)同性戀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3)同性戀是無法治療的;4)同性戀合法化只是人權的其中一個課題。[12]這四個方面也是一般學者對同性戀問題的討論的重點,故此,筆者會嘗試逐一探討這四個問題。
1)同性戀是否先天性的遺傳呢?這個問題一直在討論中,十九世紀的學者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態」(pathology),二十世紀初期的心理學家則認為同性戀是一個不正常的發展,換句話說,他們都不同意同性戀是先天性的遺傳。佛洛依德認為人類基本上是雙性戀的,每個人都會經歷一個同性戀的發展階段,而在這個階段裏脫離了正軌則會導致一個人演變成一個同性戀者。[13]
2)同性戀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嗎?許多學者認為,同性戀的傾向是天生的,這些人的大腦所分泌的荷爾蒙有異於其他同性別的人,所以便有異於其他同性別的人的性取向,換句話說,同性戀是一種「順性」的性取向,然而,這個說法是否能夠成立,在醫學界尚無定論。[14]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社會上不能容忍一些「自然地」發生的行為,這些行為是自小便養成的習慣(如:偷盜、說謊等),因為在他們成長的過程中,他們可以透過學習而改造自己的行為,故此,同性戀雖然是「自然的」,卻不一定是「正確的」。
3)有不少人相信同性戀是無法治療的,就這個問題,近百年來各國的醫生都做了大量的努力,積累了許多寶貴意見,因此,大多數的專家及實例均證明「同性戀是無法治療」這個主張是不成立的。[15]並且,單單在中國境內,同性戀治療成功的例子也有不少。[16]
4)不少同性戀者把同性戀合法化與人權混為一談,他們認為自已是被壓迫的一小群,但卻不甘於沈默受歧視,因此,他們大膽地走出社會中抗議,希望爭取他們的權益,爭取同性戀的自由等,最難以接受是,他們竟提倡同性戀成為另一種可採納的生活方式。[17]從另一角度來看,同性戀者已經享受與所有市民同等的福利、自由,這樣,要特別為這個群體設立一些其他群體所沒有的權利是否合理和合宜呢?再者,權利與義務是兩個不可分割的課題,當為他們設立特權的時候,會否帶來一些不良的後果呢?這些問題都是不容忽略的。[18]
最後,從一個基督徒的立場來看,我們必須問「上帝反對同性戀嗎?」就這個問題,溫偉耀博士與周華山先生曾先後作出數次的對話,故此,筆者將不會討論其中的細節。不過,筆者卻接受溫偉耀博士的論點,認為新舊約聖經中有不少經文明文禁止和譴責同性性交的(如:利十八 22,二十 13;羅一 26-27;林前六 9-10;提前一 9-10 等),換句之,同性戀在筆者的心目中是一個不能接受的性傾向。
IV. 個人立場總結
根據現時的香港法律,廿一歲以上的男性及十六歲以上的女性都享有同性戀行為的法律自由,但是,與此同時,我們又發現聖經卻是反對同性戀,故此,我們便必須本著一個「法律上寬容,道德上反對及圖改變」的原則去處理同性戀的問題,[19]對他們作出容忍,也以接納的態度去幫助他們,希望他們能夠因著信仰而改變同性戀的行為。
從人權的立場來說,同性戀者也是人,他們應當享受人的權利,只要他們不危及別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法律上的「合法」並不意味著同性戀行為是「合理的」,同性戀行為也不是無法治療的。
另外,有人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普遍」的行為,然而,「普遍」也不等於「正確」,人類自從墮落以後,人性便全盤敗壞,有犯罪的傾向,所以人類與生俱來的性情,不一定會合乎上帝的心意。雖然如此,這卻不表示我們應該排斥同性戀者,因為按照聖經的教訓,我們每一個人(包括同性戀者)都是罪人,凡是罪人都需要福音,我找不到任何足資拒絕他們到教會來的理由,當然,他們來到教會的時候也必須尊重教會的立場和傳統,否則,我們便會把他們視作一般的滋事分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