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罰企係咪體罰...20分

2007-05-13 5:21 am
我學校個訓導主任,
因為我地個班比較嘈,
而罰我地企,
但係係罰左差唔多1個月,
日日午膳既小息要落操場罰企半個鐘,
罰到佢滿意為止,
咁算唔算體罰,
而個訓導主任又有冇犯法呢?
因為真係好重要....20分....

回答 (4)

2007-05-13 5:32 am
✔ 最佳答案
好有商榷餘地...
希望幫到你* =]

香港大學:體罰的定義,是以武力令兒童遭受痛苦,以達致改正或管控兒童行為的目的,受傷並非必然結果。
http://www.hku.hk/press/c_news_detail_5319.html


台灣立報:而體罰又分為兩種,一是侵害身體的懲戒,如毆打、腳踢等,一是造成身體痛苦的懲戒,如要求長時保持特定姿勢等。
http://www.lihpao.com/article.pl?sid=05/06/17/0348200&mode=thread


體罰的定義
1.鞭打:諸如手心,打臀部,打耳光。
2.維持特定姿勢:諸如罰站,半蹲,罰舉重物。
3.激烈運動:諸如罰跑步,伏地挺身 ,青蛙跳。
4.從事特定行為:諸如罰勞動服務,罰抄課文。

【明報專訊】自港英政府簽署加入《聯合國兒童公約》,承認兒童的權利後,當時的教育署便向全港學校發出指引,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罰站、打手板、打身體等任何形式的體罰,於1991年起更把體罰列廣 告

作刑事罪行。《教育規例》第58條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一經定罪可被判罰5萬元及監禁1年。該案被告則被裁定襲擊致他人受傷罪名成立。

補習社等教育團體須向教統局註冊,故受《教育規例》規管,補習社導師不得對學童施以罰企、打手掌等體罰。除了禁止教師體罰外,現時《幼兒服務條例》亦「禁止任何人(包括家長)對兒童中心內的兒童施行體罰」,但法律沒有指出在家施行體罰的

一、體罰的定義

體罰的定義,前教育部長曾智朗曾說:只要侵犯他人的身體就構成體罰。但其實,我國對體罰並未有一明確的界說,而且體罰和懲罰、懲戒,在意義上更常讓大家混 淆。體罰的定義在教育上是很難界定清楚的。因為體罰常常有挫折或羞辱等心理效果伴隨,在教育上有人主張應該把輕微體罰但卻對受罰者造成重大不良心理影響的 情形,也納入體罰的範圍。例如,罰站一分鐘可能不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是,如果是在全校師生面前罰站,或者對身體殘障者命其罰站等等。雖是同樣的行為, 但是在體罰的認定上,可能就會因人因情形而異。

像教師的懲戒行為,常被社會各界解讀成教師對學生的體罰,因而對於應否賦予懲戒權爭論不休,且焦點集中在體罰問題的利弊上。然而體罰不過是屬於懲戒行為中的一種事實懲戒方式,教師懲戒權不應與體罰行為劃上等號。
就廣義的事實懲戒而言,涵蓋的是教師為了利於教學以及達到教育學生之目的,有權使用各種方法,其目的均在使學生經由教師懲戒之手段學習到生活上或學習上良好行為。則教師使用懲戒方式以達教學或教育之目的,應屬於教學方式之一種
何謂懲戒學理上頗多探討,本文在此定義為:乃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之謂。可分為事實行為之懲戒,如訓 誡、叱責、罰站、罰值勤(日)等。法律行為之懲戒,如退學、休學、警告等是。此係教師合法之權限,如逾越合理而必要之範圍,即應認係體罰,如長時間的罰 站、保持特定的姿勢等。
因此體罰則屬懲戒、懲罰之一種方式,根據 Walker & Shea (1988)的解釋,懲戒的方式有二:
一、當某行為發生後,加給一種總不愉快的嫌惡刺激 (aversive stimulus),這種嫌惡刺激可能是身體方面的懲罰,如:責罵(scolding),譴責(reprimand)。
二、適宜除兒童的某一些目前擁有且想要的事物。如:不予下課。即每當不受歡迎行為出現,及時消除正增強物,使個體不再犯,即所謂『隔離』(time out from positive reinforce)。
參考: WEB*
2016-12-03 5:10 am
123
參考: 123
2007-05-13 5:44 am
體罰定義

陳益興: 教師管教學生仍擁有處罰權,但處罰不能成為體罰,處罰是在不妨害學生身體、心理的前提下,做適當的懲處,例如罰站五分鐘是處罰,但罰站半小時或一小時以上就是體罰;罵學生是狗是豬造成心靈創傷,也是體罰。

有人反駁此說: 別將管教、處罰、體罰混為一談

◎傅伯寧

 拜讀國小老師李雅文三月十日在蘋果日報(請按(more))發表的「老師看零體罰政策」一文,深覺其中充滿教育上與邏輯上的謬誤,茲回應如下。首先聲明,我對體罰的定義是:「處罰有很多類型,其中,故意造成生理不適的處罰,稱為體罰。」以下論述都以此為前提。

 李老師: 教育部中教司長陳益興對體罰的定義,是有問題的,我同意這部分,只可惜,李老師沒有說清楚,陳司長到底錯在哪裡。陳司長說,妨害學生身體或心理的是體罰(如罰站半小時以上),不妨害學生身體或心理的是處罰(如罰站五分鐘),此說的毛病在,某些體罰未必妨害學生身心(因為學生體格健壯、宅心仁厚等),有些行為不是體罰,甚至不是處罰,卻會妨害學生身心。陳司長的定義固然不好,李老師亦未提出「較好」的定義。我從「是否處罰」和「是否故意要造成生理不適」兩方面來定義,即不是處罰但造成傷害的不是體罰,不是故意造成傷害的也不是體罰,沒有造成生理上的傷害的也不是體罰,這樣定義,就很清楚了。

 以陳司長和李老師舉的例子為例,罰站五分鐘或半小時,是不是體罰呢?首先得問,這是不是處罰?別於請學生擔任素描模特兒,「罰站」如其字面所示,確是處罰;接著問,老師是否故意要造成生理不適?是否故意,只有施罰老師自己知道,老師大可辯稱他無意於「罰」,是要協助學生專注,但是站五分鐘可能是助他專注,站半小時或更久,就很難說不是故意令學生不適了;此外,如果罰時破口大罵,即使只罰站五分鐘,「並非故意造成不適」也很難成立;如李老師所舉之例,如果老師明知學生有病痛,還罰他站五分鐘,這也很可能是故意製造不適。

 李老師先反對陳司長的說法,再提出若干「辯護」,歸納如下:

1. 小孩都有惰性,都會犯錯,如不管教,就會賴皮再犯,所以必須管教。

2. 如果小孩聽了就會守規矩,根本不用罰他,但不然,所以必須罰他。

3. 學生承認,如果老師不罰他們,他們就不會寫功課,所以罰是必要的。

4. 所有人都被罰站、被罵過,但只有少數人人格偏差,所以罰站和罵未必不好。

5. 少數教師管教偏差,多數教師管教適當,所以管教未必不好。

6. 許多人感謝當年老師罰他們,所以罰是好的。

7. 父母親和補習老師可以打罵學生,為什麼學校正職老師不能?

8. 一昧要求教師尊重孩子人權,令教師覺得不受尊重,連帶不想管教學生。
2007-05-13 5:24 am
應該唔算體罰

我就覺得唔算


收錄日期: 2021-04-15 20:49: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2000051KK0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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