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咭數問題!

2007-05-13 5:06 am
本人十年前用信用咭透支現金,後來因為沒準時供款被銀行收回信用咭,同時要我立即還款,後來因為搬屋關系,再冇同銀行聯絡亦冇繼續還款!我聽人講過,一個債項既追數期限係七年,如果債主七年內都冇通知要求還款,超過七年既時候就冇得去追數!有冇人知道我講對定講錯?thx~

回答 (1)

2007-05-16 5:22 pm
✔ 最佳答案
法律上7年內不追討債務, 可作放棄論
但只要銀行每年寄一封追數信, 或打一個電話到欠債人最後地址/電話, 都被視為有追討行動, 即使7年後也有權一直追討到成功為至
而且他們也會轉讓債權比收數公司,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超過七年時候就冇得去追數
再加上有個人信貸資料庫, 你欠債記錄會永遠跟隨著你


收錄日期: 2021-04-23 21:52: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2000051KK0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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