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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人 士 進 口 任 何 貨 物 均 須 於 貨 物 進 口 後 十 四 天 內 向 本 部 門 辦 理 進 口 報 關 手 續 (詳 見 「進 / 出 口 報 關」)。
應 課 稅 貨 品
進 口 酒 類、 煙 草、 碳 氫 油 類 及 甲 醇 到 香 港 均 須 繳 付 稅 款。 進 口 商 應 向 本 部 門 申 請 進 出 口 牌 照。 此 外, 亦 須 持 有 移 走 許 可 證 (詳 見 「申 請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禁 運 貨 品
禁 運 貨 品 乃 指 進 出 口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及 其 他 香 港 法 律 禁 止 或 管 制 進 口 之 貨 品。 進 口 商 如 有 意 進 口 禁 運 貨 品, 須 事 先 取 得 進 口 證、 許 可 證 或 證 明 書。
禁 運 貨 品 包 括 危 險 藥 品、 製 造 危 險 藥 品 或 精 神 藥 物 所 需 的 化 學 品、 槍 械 及 軍 火、 戰 略 商 品、 藥 劑 產 品、 藥 物、 放 射 性 物 質、 輻 照 儀 器、 無 線 電 發 送 器 具、 瀕 臨 絕 種 物 種、 動 植 物、 除 蟲 劑、 耗 蝕 臭 氧 層 物 質、 紡 織 品、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及 若 干 食 品。 (詳 見 「禁 運 貨 品」。)
所 需 文 件
商 品 清 關 須 辦 理 下 列 文 件:
艙 單
扣 留 通 知 書 副 本 (如 有)
提 單、空 運 提 單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發 票、裝 箱 單
其 他 文 件, 如 進 口 證、 移 走 許 可 證 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根 據 工 業 貿 易 署 採 用 的 若 干 條 件, 凡 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於 本 部 門 註 冊 的 船 務 公 司、 運 輸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委 任 之 代 理 商, 在 轉 運 下 列 各 類 貨 物 時, 均 毋 須 出 示 進 出 口 牌 照: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附 屬 法 例 儲 備 商 品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規 例 的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列 明 的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進 出 口 (一 般) 規 例 附 表
欲 知 詳 情,請 瀏 覽 網 站:
http://www.tid.gov.h k/tc_chi/import_expo rt/tces/tces_maincon tent.html 查 詢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之 有 關 詳 情, 可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艙 單 事 務 分 組 聯 絡, 地 址 為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4 樓 409 室, 電 話: (852) 2398 5562, 傳 真: (852) 2398 3747。
http://www.customs.g ov.hk/chi/major_impo rt_clearance_c.html
進 口 清 關:私 人 物 件 隨 身 行 李
隨 身 行 李
進 入 香 港 之 旅 客 在 入 境 時 應 向 海 關 關 員 申 報 超 出 煙 酒 免 稅 優 惠 之 應 課 稅 貨 品、禁 運 物 品 或 商 用 之 進 口 貨 物 的 數 量。 進 口 超 出 煙 酒 免 稅 優 惠 之 應 課 稅 貨 品,均 須 繳 交 稅 款。進 口 禁 運 物 品 則 須 在 貨 品 進 口 時 出 示 有 關 之 進 口 證、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詳 見 「旅 客 須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