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無論1或2的情況,都不用補地價。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巳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你的情況
業主因年紀老邁(即65歲或以上)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重病命危(例如癌症)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