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他們只是複製了其他知識+的答案, 為何他們不直接回答問題?
這樣根本對提問者沒有幫助!!
法律上沒有「知情不報」罪, 只有「隱瞞」罪.
我不以法律條文解釋, 因為它們艱澀難明.
我試試以淺白語言來解釋這條罪.
如你還是不明白, 可以再追問.
要罪成有幾個元素:
-- 首先你知道這個人犯了法或有理由相信他已做了犯法的事;
-- 你所提供的資料有關鍵性的幫助;
這樣你在以下情況隱瞞資料即屬犯了「隱瞞」罪:
-- 收取了對方利益不舉報他或提供資料 或
-- 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注意: 收取利益或代價不需要金錢上, 其他利益或代價也可以.
同意收取利益或代價, 但最終/實際上沒有收到也算是達成以上條件.
就以上個案, 你是不是說你當時在場, 而且目睹行兇者襲擊你的同學? 這樣的話, 你便達成了第一和第二項要求(知道有人犯法和你的證供有大幫助). 不過其他途人也看到此事, 你的重要性相對降低.
之後便看你能否達成餘下的一項. 從以上內容, 我看不到你們私下約定要隱瞞該資料或接受任何報酬以換取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這條罪的意思是要「接受代價」或「收取利益」下不舉報才算犯罪, 只是單純的「知情不報」不會觸犯法例.
所以你沒有犯了「隱瞞」罪.
但是你最好選擇報案並將你所知的事告知警方.
一來你做了一個良好市民應做的事; 二來如果你和行兇者好像是要好的朋友, 他們將來查你朋友時, 只是因為你沒有/不肯協助警方, 它懷疑你畜意隱瞞案情或收了對方好處, 在法庭告你犯了「隱瞞」罪就不太好.
你有案底, 這官對你的印象不太好, 麻煩可免即免了.
最後附上該法律條文的資料:
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1節 隱瞞罪行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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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3)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 除本條所訂者外,有代價地就罪行(叛逆罪除外)不予檢控或作出任何妨礙檢控的行為,並非一項罪行。
(5)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代替)
[比照1967 c. 58 s. 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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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話:
在第23條立法時,有人就「隱匿叛國」(不舉報叛國)一罪提出質問,因為根據現時的法律,單純不披露犯罪資料,不屬違法;只有因收取利益而不披露犯罪資料,方屬違法。這條罪可有雙重標準之疑。
1. 「隱匿叛國」內容過於嚴苛
諮詢文件第2.14段建議,應將「隱匿叛國」列為法定罪行。雖然隱匿叛國屬普通法罪行,但本人覺得此項罪行過於嚴苛,應予廢除。
根據現行法例,有「隱瞞罪行」之罪名(見註,第221章91條),其中有一個重要的犯罪要素,就是「接受代價」(第(1)款)。亦即是,對於一般罪行,單純「不披露」犯罪資料,不屬違法,如因收取利益而不披露,即屬違法。這表示法律並未要求市民一定要舉報罪行,舉報罪行純屬「好市民」之義舉,而非所有市民的義務。反之,收取利益而不舉報,有如協助犯罪,所以理應被禁。
......
由於以上原因,本人認為建議中「隱匿叛國」的罪行應予廢除,或以2.15段中「有代價地對叛逆罪不予檢控」取代之。使「隱匿叛國」的犯罪要素和「隱瞞罪行」相同,亦即收取代價後不披露叛國罪行,即屬犯罪。(如果沒有收取代價而單純不披露,不屬犯罪。)
當然,如果將「蓄意阻礙叛國罪行的調查」列為罪行,相信沒有人會反對的。
2007-05-18 23:56:52 補充:
還有犯了「隱瞞」罪, 最高刑罰只是監禁2年, 而不是某回覆所說的14年.
2007-05-19 00:03:43 補充:
>知情不報係1件十分嚴重的問題知情不報並不是十分嚴重的罪行, 只是中下級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