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中國地方行政機關 既資料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以下簡稱省政府門戶網站)建設,促進海南省電子政務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是省政府在互聯網上發布政務信息、提供公共服務和接受公眾監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省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
市、縣政府、省直部門網站是省政府門戶網站的子網站,是省政府門戶網站的重要信息來源。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站建設指南》要求,採取可兼容、可實現交換的數據格式和網站標準建設各自的網站。
第三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的名稱為:海南省人民政府﹔網址為:
www.hainan.gov.cn (
www.hi.gov.cn)﹔中文域名為:中國海南。
各市、縣政府和省直各部門網站域名格式為:xxx.hainan.gov.cn和
www.xxx.gov.cn,其中xxx為各單位英文名稱或者漢語拼音名稱字頭的組合。
各單位和公務員使用電子郵件(格式為:
[email protected]或
[email protected])的,統一向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申請。
第四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旅遊、招商及其它涉外欄目應逐步增設英文版。
第五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應當與本省市、縣政府和省直部門網站,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國家相關部委網站建立鏈接﹔市、縣政府和省直部門網站必須與省政府門戶網站建立鏈接。
第六條 在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門戶網站的指導、內容保障、協調及信息更新維護和監督﹔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負責省政府門戶網站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技術指導、業務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的運行由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委托專業機構(以下稱網站運行機構)承擔,網站運行機構應當配置相應的專職採編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在省政府辦公廳、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的監督指導下,具體承擔省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及信息採集、發布等工作。
第八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由省級財政投資,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欄目設置應當以用戶為中心,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內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公開政府信息﹔
(二)公共服務,提供行政事項辦理指南、表單下載、在線辦理、狀態查詢等服務﹔提供與公眾生活和工作密切相關的公共信息查詢、專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三)參政議政,受理公眾反映的問題、意見、建議等,並及時予以反饋。
網站運行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合理地增加內容和功能,經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網站運行機構應當根據電子政務發展和公眾需求變化每年對網站進行調整或改版,調整或改版的方案須經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
第十一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實行欄目責任制,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提供所分工欄目要求的相關信息,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欄目責任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向省政府門戶網站提供信息的日常工作,並指定專人與網站運行機構聯系。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欄目責任單位應當堅持便民、利民、無償的原則,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下列信息:
(一)省領導成員介紹、政府機構設置及人事任免﹔
(二)政府的重點工作、重大決策、重要活動及會議﹔
(三)省政府常務會議、市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
(四)本省發布的各類法規、規章、政府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土地、行政收費、政府投資等方面的政府文件﹔
(五)各類規劃、計劃、重大投資項目等方面的進展和完成情況﹔
(六)重大疫情、災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理情況﹔
(七)各類行政事項的辦理程序和依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網站運行管理機構和欄目責任單位應當對信息上網進行嚴格審查,下列信息不得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動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開的經濟、科技、社會等信息﹔
(四)未經議決的行政管理事項(公開征集意見的除外)﹔
(五)政府的內部事務或政府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動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 條省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獲取採取以信息報送為主,以網上採集、網站鏈接、欄目共建為輔的方式進行。
(一)信息報送方式:各市、縣政府、省直各部門是網站信息的主要提供單位,通過各自帳號登錄省政府門戶網站管理後台向相應欄目報送信息﹔各單位辦公室負責協調本單位向省政府門戶網站提供有關信息並負責信息的審核把關。
(二)網上採集方式:由網站專職採編人員負責,通過技術手段定時從各市、縣政府和省直各部門網站上採集應當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的信息,並導入相應欄目。
(三)網站鏈接方式:通過主頁鏈接和欄目鏈接,將各市、縣政府和省直各部門網站的主頁或重要欄目及其內容與省政府門戶網站主頁或相應欄目直接鏈接,方便用戶查詢。
(四)欄目共建方式:對於熱點專題和內容相對獨立的欄目,由省政府門戶網站與有關市、縣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合作共建。
第十五條 各市、縣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在各自網站上發布的重要信息,應當同時提供給省政府門戶網站。
第十六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是省政府對外發布信息的重要窗口,各單位應當保証重要信息及時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同時按照“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做好信息報送前的審核把關工作,保証所提供信息的嚴肅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
第十七條 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設立網上審批大廳,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公眾服務的網上辦事系統。省直各部門應當在網上公布本單位行政服務事項的辦理指南,提供相應表單下載,逐步開展網上申報、網上審批。
第十八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是省政府和各市、縣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門實施網上辦事的總平台,各市、縣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在各自網站上提供服務項目時,應當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提供一體化服務或數據共享,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窗口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是政府與公眾互動交流的重要平台,是公眾聯系政府、監督政府的重要窗口,責任單位應當重視互動欄目的建設和管理,認真對待並及時反饋公眾反映的問題、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條 省政府門戶網站的信息應當不斷更新維護
(一)信息公開相關欄目:欄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更新相關欄目信息﹔靜態信息至少每月檢查更新一次,動態信息應當及時上網發布,對政務動態類欄目保証每天擁有一定數量的動態信息。
(二)行政事務辦理相關欄目:欄目責任單位在提供行政事務辦理的同時,應當實時提供事務辦理狀態查詢,並且能夠充分反映某項事務的受理、辦理、結果等全過程情況。
(三)要求予以反饋的相關欄目:欄目責任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一條 網站運行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網站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省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省政府門戶網站欄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欄目建設較好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並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檢查結果。
省政府辦公廳對有關單位執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