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係一定要台証,你可在香港辦/在當地辦落地簽証.
我次次去都係在機場辦落地簽証,因為方便嘛.費用係台幣200.在落左機後,過海關前有一個counter可辦,若身上無台幣都ok,因在counter對面有間小型銀行,可換錢,不過如果你要坐夜機,銀行可能關左,甘你要之前在香港唱定台幣先得. 下斫參考資料條link,在0403的右面的第1點可在網上download申請表,我上次都係甘print左出來,填好左先去申請.好快,唔計排隊....5分鐘唔洗就ok.有一點要留意,落地簽証只可逗留14天.
申請落地簽証條例如下:
一、適用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
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
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
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
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二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二)民國七十二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境
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電腦之
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三)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七十
二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
日期證明書證明。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200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
1、個人申請: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境管局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
服務站(以下簡稱境管局服務站)申請。
2、團體申請:團體可於出發前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由旅行社負責
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境管局服務站。經審
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
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境管局服務
站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境管局服務站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
轉知申請人。
3、聯絡電話:
(1)境管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3)398-2728
傳真:第一航站(03)393-1433
第二航站(03)393-1677
(2)境管局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7)801-7311
傳真:(07)803-4819
803-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