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七天通知期二問

2007-05-11 6:36 pm
1. 本人巳有合約,合約訂明解約需要七天通知。本人昨天( 五月十日)通知上司七天後不工作,我的工作日期是五月十二日、五月十五日、五月十七日。哪是否表示五月十七日仍要上班?
2. 假如五月十二日之後我決定即時解約,那是否只賠剩下五天的通知金,又或七天的通知金?

回答 (5)

2007-05-11 6:46 pm
✔ 最佳答案
1. 十分視乎合約的條文, 例如7日通知, 包不包括第7 天呢?(即第7 天己不用上班, 還是第8天才可走, 英文即是include or exclude)

2. 亦需視乎合約條文有否列明, 是按比例賠償還是比足7日代通知金. 通常大部份合約會列明即時離職的條件, 但很少會特別列明於離職通知期內即時離職的條款

我建議你向勞工處查詢有關的詳情, 最好連合約副本, 會有一個較明確的答覆
2007-05-11 7:37 pm
由於你只是兼職七天, 不屬於《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即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所以解約安排不受《僱傭條例》規限, 純粹跟從按雙方協議.
1. 七日通知, 一般都是將給予通知的當日計算在通知期內. 所以你五月十日給予通知, 通知期在五月十六日便結束, 五月十七日不用上班.
2. 你不是每天都上班及支薪, 所以代通知金不能按天計. 按合約法, 你應賠償對方因你違約引致的實際損失, 即你通知期內的勞動力.
又或參考《僱傭條例》下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 當雙方有協定的通知期時, 代通知金應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無論如何計算, 即使你最早在五月十二日決定即時解約, 通知期也超過五月十七日, 你應賠償的都是五月十五日和五月十七日兩天的工資.
2007-05-11 6:56 pm
十日至十六,己是七日,故十七不用返...同理十二日工作后補回四天代通知金便可,你穩陣喜见可致电勞工處or gov.hotline 1823 查證!
1. 由於你5月10日已經提交離職申請
雖則勞工處沒條文寫明遞信日為第一天的通知
不過大多數o既情況下
公司都會當你5月10日為第一天o既通知期
因此五月十七日你是不需要上班的。

如果你想確定五月十七日是否需要上班
可以係離職信內提及你遞信日期、最後工作日和離職生效日期
咁就萬無一失啦~

2.如果你五月十二日之後決定即時解約,由於更期係由僱主編定,你並唔係曠工,所以那日通知期應當你o既休息日計算,因此你只需賠償4天的代通知金。
參考: hr經驗
2007-05-11 6:44 pm
你要做到5月17 號架, 即係18號就可以唔駛返工。如果你5月12 日唔做就要比返5日錢你老闆law, 其實你可以send mail比勞工署架, 佢地會比好咩細的答案你, 咁你咪唔駛咁驚law! 祝你新工順利。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7: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1000051KK0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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