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稅務問題

2007-05-12 7:58 am
因為家人是軍公教人員,沒有繳過所得稅的經驗,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稅務的問題。家人於95年4月賣房子,契稅標準現值為739200,並於95年10月買新房子,契稅標準現值為901200。

請問
1、我該用哪一種方式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如何繳這一筆稅?
2、看網路的資料說可以辦理重購退稅,請問如何辦理退稅?(買賣房屋者皆為同一人)
更新1:

請教稅務之友: 因為家人是軍教人員,所以不用繳綜合所得稅(除了薪水外也沒其他收入),單獨這筆稅要如何報和如何扣除?既然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的條件,而且國稅局也查得到資料,所以這筆稅不用繳納,那是否可以不去理會他,也不去申報?謝謝!

回答 (3)

2007-05-12 10:38 am
✔ 最佳答案
一、我不要引述條文,直接用白話回答比較容易懂。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裡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條件:
  1.先買屋再賣屋,或賣屋先再買屋,相距兩年內。───>這點已符合
  2.新屋現值901,200元 > 舊屋現值739,200元。───>這點已符合
  3.新屋與舊屋均須辦竣自用住宅且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這點須符合。

三、設未計入財產交易所得前之所得淨額為500,000元,
  須繳交綜所稅稅額為500,000*13%-25,900元=39,100元

四、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739,200元*25%(假設為台北市)=184,800元

五、加計財產交易所得後之所得淨額為684,800元,
  須繳交綜所稅稅額為684,800*13%-25,900元=63,124元

六、因出售房屋加計財產交易所得須多繳:63,124元-39,100元=24,024元。

七、如你符合上述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條件,則可自應繳納綜所稅稅額中扣除24,024元。
  63,124元-24,024元=39,100元

八、你多繳24,024元,也退還你24,024元,所以你繳納的是原來的稅額。(簡單說是沒課此筆財產交易所得而已)

九、另一種重購退稅是退土地增值稅,條件如下:
  1.先買屋再賣屋,或賣屋先再買屋,相距兩年內。───>這點已符合
  2.新屋土地現值 > (舊屋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這點須符合
  3.新屋與舊屋均須辦竣自用住宅且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這點須符合。

十、如符合上述條件,可辦理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此筆金額就較大,不要放棄了。

2007-05-12 15:57:19 補充:
一、須符合條件才能享有的權利是需要爭取的,故未申報綜所稅的案件是不能主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

二、須填寫一般申報書的(15)欄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明細(附表三),計算方法如上述計算方法。

三、不管是否須繳稅,建議依規定依表格申報綜所稅。
參考: 執業及授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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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6 1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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