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我不要引述條文,直接用白話回答比較容易懂。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裡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條件:
1.先買屋再賣屋,或賣屋先再買屋,相距兩年內。───>這點已符合
2.新屋現值901,200元 > 舊屋現值739,200元。───>這點已符合
3.新屋與舊屋均須辦竣自用住宅且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這點須符合。
三、設未計入財產交易所得前之所得淨額為500,000元,
須繳交綜所稅稅額為500,000*13%-25,900元=39,100元
四、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739,200元*25%(假設為台北市)=184,800元
五、加計財產交易所得後之所得淨額為684,800元,
須繳交綜所稅稅額為684,800*13%-25,900元=63,124元
六、因出售房屋加計財產交易所得須多繳:63,124元-39,100元=24,024元。
七、如你符合上述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條件,則可自應繳納綜所稅稅額中扣除24,024元。
63,124元-24,024元=39,100元
八、你多繳24,024元,也退還你24,024元,所以你繳納的是原來的稅額。(簡單說是沒課此筆財產交易所得而已)
九、另一種重購退稅是退土地增值稅,條件如下:
1.先買屋再賣屋,或賣屋先再買屋,相距兩年內。───>這點已符合
2.新屋土地現值 > (舊屋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這點須符合
3.新屋與舊屋均須辦竣自用住宅且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這點須符合。
十、如符合上述條件,可辦理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此筆金額就較大,不要放棄了。
2007-05-12 15:57:19 補充:
一、須符合條件才能享有的權利是需要爭取的,故未申報綜所稅的案件是不能主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
二、須填寫一般申報書的(15)欄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明細(附表三),計算方法如上述計算方法。
三、不管是否須繳稅,建議依規定依表格申報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