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離婚後可否再註冊?

2007-05-11 6:55 am
1.本人與丈夫於2003年正式辦理離婚手績、经過4年、我倆更了解對方。

若我們 再正 式註冊、現行香港法例可以嗎?

2.若能重新註冊、現行公屋條例、我可否再重新加入户藉?

回答 (8)

2007-05-11 6:40 pm
✔ 最佳答案
1. 可以. 只要你註冊時雙方面都是單身, 單身即是未結過婚或者已辦妥離婚手續.

2. 你可以向房屋署申請, 申請手續可參閱房屋署網頁資料:

刪除/增加家庭成員

公屋租約規定,有關單位只供承租人和名列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居住;如果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有所改變時,承租人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我們會按照管理政策執行有關的規定。

增加家庭成員
為貫徹一九九八年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所重申有關公平分配公屋資源的原則,同時保障年邁戶主得到更妥善的照顧,房屋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訂了加戶政策。



修訂後的加戶政策包括:
1.
可加入戶籍人士類別

a.
戶主的配偶;




b.
新生嬰兒或十八歲以下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必須確實是單身(例如: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等);如該認可成員並非單身,其配偶應原屬可加戶類別;




c.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兒女,但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之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d.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父/母;




e.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祖父/祖母;及




f.
必須恒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2.
加戶的條件準則

a
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但不需居港滿七年;




b.
申請加入上述第1項(c)至(f)類別成員,有關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須通過一個包括入息及資產評審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採用「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定的水平(有關限額請參閱乙部第四及第五章);




c.
申請加入上述第1項(d)至(f)類別成員,有關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除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外,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申請獲准之日期為止,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不得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3.
加戶後的租金水平及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安排

成功加入上述第1項(c)至(f)類別成員後,有關家庭須按家庭入息水平繳交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詳情請參閱乙部第四章)。同時,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2007-05-14 10:37 am
離 婚 人 士 / 鰥 夫 或 寡 婦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離 婚 人 士 , 必 須 提 交 由 管 轄 法 院 所 發 出 有 關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證 明 ; 並 在 舉 行 婚 禮 前 ,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遞 交 一 份 蓋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後 判 令 的 核 證 副 本 。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結 婚 證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證 明 書 。

如 離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書 寫 , 必 須 遞 交 這 些 文 件 的 核 證 翻 譯 本 。
2007-05-11 7:48 pm
1. 絕對無問題,因為你們的身份是離婚
2. 要向房屋署再申請,多數都無問題,當然要審查啦
2007-05-11 7:20 pm
可以!!ok
2007-05-11 7:31 am
可以! ok!^_^
2007-05-11 7:03 am
完全沒有問題! 因你係依法律行事,香港法律無話過離左婚唔可以再和同一個人結婚,只要一切法例程序去做就得架啦 !

放心啦! 可以再續前緣,好難得架! 恭喜你.. ^_^
2007-05-11 7:00 am
可以,只要跟足所有有關條例
2007-05-11 6:58 am
可以! 因為閣下同配偶都係單身人仕~依家!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53: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0000051KK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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