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強行要員工簽解顧信可以嗎?

2007-05-10 11:18 pm
最近公司有位同事犯左錯,老闆要解顧他,並要求他簽解顧信,
我想問一般公司出解顧信解顧員工,那些解顧信都需要簽名嗎?
原因:有一天老闆叫同事去收一張票,去到收票時對方騙同事簽了一封英文信,
說是沒什麼的,只是一封協議證明信,其實那並不是一封證明信而是類似責任信.
同事當時沒有告訴老闆就簽了,事後同事也感悔意及知錯..
現在老闆要解顧他並要求他簽一封解顧信,
信的內容有註明同事私下與對方簽下之文件及內容風檢一慨與公司無關。
但是我想問是老闆命令同事去收票的,他當時是在上班的時間並且是代表公司去收票的,
所以應該不是私下與他人簽文件吧?
還有一個老闆他經營公司,他的下屬犯了錯出事了,
老闆完全不用負責任嗎?完全推卸責任給員工是可行的嗎?
例如:一個老闆叫個同事去一家印刷公司工作,
個同事失神整壞了人家公司的印刷機,
人家公司要求賠300萬,因為部印刷機很貴,
同事只是打工,哪有那麼多錢賠呢?
難道老闆沒責任嗎?公司沒責任嗎?
更新1:

1.我想問的是公司出解顧信解顧員工,該員工接受被解顧而且離開公司,但是不想簽字在解顧信上可以嗎? 2.還有一個老闆他經營公司,他的下屬犯了錯出事了,老闆完全不用負責任嗎?完全推卸責任給員工是可行的嗎?

回答 (3)

2007-05-11 7:54 am
✔ 最佳答案
如果依足勞工法例去做的話,也不用理會他是用什麼理由解僱,因為他要解1一個人是不用說什麼理由的,該員工亦有一些不對,因為沒有看清楚文件便簽署是不合理的,應該請視公司才簽,同時如果該文件說你的同事欠他一百萬,你的同事除便簽了,你說後果會如何,所以要追求解僱理由的話,我認為只要取回合理的解僱費薪金就算了,是嗎???
要你同事簽署解僱信,相信是用來對付那公司及說清楚是公司未有授權你的同事簽署該文件,而可以獲不承認該簽署的內容,希望幫到你
2016-07-30 8:41 am
看完, 發覺你的問題好白痴,
1. 但是我想問是老闆命令同事去收票的,他當時是在上班的時間並且是代表公司去收票的, 所以應該不是私下與他人簽文件吧? ---> (公司叫你收票還是叫你去簽文件啊, 自己簽埋一D唔知咩信, 仲要說不是私下與他人簽文件 ??!! 唔識睇果封信寫咩, 一係就唔好簽, 一係就SEND返公司俾老闆睇, 用用腦吧!!! )
2. 還有一個老闆他經營公司,他的下屬犯了錯出事了, 老闆完全不用負責任嗎?完全推卸責任給員工是可行的嗎?
例如:一個老闆叫個同事去一家印刷公司工作, 個同事失神整壞了人家公司的印刷機, 人家公司要求賠300萬,因為部印刷機很貴, 同事只是打工,哪有那麼多錢賠呢? ---> (如果個老闆都冇咁多錢賠, 係咪要佢破產嚟幫你, 如果你工作能力有問題, 就唔好累人累物 !!! )
2007-05-10 11:30 pm
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


無論閣下是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對方: i) 正式的預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終止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 時,有關的預先通知期 (或代通知金金額) 如下:


通知期
代通知金

有明示協 議
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沒有明示協 議
不少於一個月
不少過一個月的工資


若然閣下在試用期間,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如下:

試用期
通知期
代通知金

於第一個月之試用期內
不需要
不需要

於第一個月後之試用期內
有明示協議
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沒有明示協 議
不少於七日通知
不少過七日的工資



就一份在解約通知期方面沒有明示協議的 固定期限合約(fixed term contract) 而言,如該合約為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上述兩個圖表所列之規定亦會適用。

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應支付予僱員之款項種類及數目取決於幾項因素,例如服務時間之長短、僱傭合約之條款以及終止僱傭合約之理由。簡單而言,終止合約之款項通常包括:

未繳付之工資;
代通知金(如有);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資,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任何未付之年終酬金,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之年終酬金;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適用);
其他根據僱傭合應得之款項,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
繳付終止合約款項之時限
除遣散費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所有終止合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不多於七日內繳付有關款項。

就遣散費而言,僱主必須於收到其僱員有關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兩個月內繳付。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甲) 解僱或更改僱傭條款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我是一名辦公室文員,但老闆經常指令我在貨倉內搬運重物,我認為此工作與我的職責不符,而老闆亦沒有在我面試時說明此項職責。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辭職?


怎樣構成「不合理解僱」?


我將會以其中一個 「有效的解僱理由」 解僱我的職員。我是否需要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


怎樣構成「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


假如我 (作為一名僱員) 現正面對「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的問題,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怎樣構成「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假如我被老闆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僱,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乙)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遣散費?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我將會終止其中一名僱員之僱傭合約。我可否利用過往對該僱員之強積金供款以抵銷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收錄日期: 2021-04-23 20:33: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0000051KK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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