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律第三A章的《陪審團津貼令條例》中規定,每位獲法官委任為陪審團的市民,每人每日最多可獲得港幣二百八十元的津貼。
而僱主也不得藉詞解僱及處分因為要擔任陪審員而無上班的市民,有關僱主否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論(因為陪審團是由法官委任),可被判入獄。而有關獲選的人士除非有一可原的理由(例如某職業與被告所犯的罪名有牴觸,或認識被告人或証人),否則必須要擔任。
2007-05-10 21:55:52 補充:
回應E & E:「如果有人由於出任陪審員而引致極大經濟損失,因而申請額外津貼,主審法官可酌情命令給予額外津貼。」 但法官開得口叫你做得陪審員,我諗除非那位仁兄時日無多,否則就算要與蓋茨傾生意都要推。二百八十元是一個底數,當然如果陪審員因為陪審而需要飲食甚至要求住宿,費用一概都由司法機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