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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 如 你 的 身 份 證 因 遺 失 、 毁 滅 、 損 壞 或 污 損 而 須 補 領 或 更 換 , 你 應 在 14 天 內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手 續 。
所 須 出 示 文 件
補 領 已 遺 失 / 毁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補 發 身 份 證 (遺 失 或 毀 滅) $ 335
補 發 身 份 證 (損 壞 或 污 損) $ 335
處 理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
註 釋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一 般 申 請 / 換 領 身 份 證 的 程 序
當 申 請 人 抵 達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 請 到 接 待 處 領 取 籌 號 及 申 請 表 格 。 如 申 請 人 已 預 約 了 辦 證 時 間 , 請 告 知 接 待 處 職 員 有 關 預 約 時 段 及 預 約 密 碼 或 出 示 預 約 確 認 通 知 書 。 在 等 候 期 間 , 請 小 心 閱 讀 及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當 大 堂 的 等 離 子 顯 示 屏 出 現 申 請 人 的 籌 號 時 , 申 請 人 需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記 室 , 並 把 申 請 表 格 、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交 給 登 記 員 。 該 登 記 員 會 初 步 檢 核 申 請 人 領 取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並 替 申 請 人 掃 描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紋 及 拍 攝 照 片 , 申 請 人 會 被 邀 請 到 等 候 間 稍 作 等 候 。
當 等 候 間 的 等 離 子 顯 示 屏 出 現 申 請 人 的 籌 號 時 , 申 請 人 需 前 往 指 定 的 會 面 室 , 並 把 申 請 表 格 、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交 給 批 核 主 任 。 該 主 任 會 核 實 申 請 人 領 取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再 次 掃 描 申 請 人 的 指 紋 以 確 定 已 存 檔 的 紀 錄 正 確 無 誤 , 並 收 回 舊 有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及 發 出 一 張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予 申 請 人 。
因 須 改 動 身 份 證 上 的 內 容 或 因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而 申 請 換 領 / 補 領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人 , 需 在 繳 費 處 繳 交 費 用 後 , 才 可 獲 發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
註 ﹕ 上 文 所 述 乃 一 般 申 請 / 換 領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程 序 會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而 不 盡 相 同 。
2.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護 照 申 請 書 ( I D 8 4 1 ) ;
乙 . 照 片 :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相 片 規 格 );
丙 . 費 用 : 護 照 費 用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付 。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你 的 申 請 一 定 獲 得 批 准 。 最 新 收 費 請 參 閱 隨 附 的 收 費 通 告 ( I D 8 5 1 ) 。 如 親 身 遞 交 , 可 使 用 易 辦 事 、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申 請 ,請 用 支 票 支 付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丁 . 證 明 文 件 :
一. 你 的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二. 如 你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
三.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 舊 護 照 ;
額 外 規 定 ( 適 用 於 十 六 歲 或 十 七 歲 的 申 請 人 )
四.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五.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父 、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如 屬 已 婚 夫 婦 )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而 前 述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在 上 次 申 請 時 已 交 給 本 處 , 則 無 須 再 遞 交 ; 及
六. 如 屬 已 婚 人 士 , 只 須 遞 交 你 的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四 及 五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交 申 請 , 須 遞 交 你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及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副 本 ( 如 適 用 者 ) , 在 領 取 新 謢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及 你 的 舊 謢 照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書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開 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收 費 如 下 :
十 六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護 照 有 效 期 為 十 年 )
三 十 二 頁 三 百 七 十 港 元
四 十 八 頁
四 百 六 十 港 元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 護 照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
三 十 二 頁 一 百 八 十 五 港 元
四 十 八 頁 二 百 三 十 港 元
處 理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護 照 的 申 請 會 按 遞 交 申 請 書 的 先 後 次 序 處 理 。 本 處 承 諾 於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 費 用 及 照 片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處 理 申 請 的 程 序 。 未 滿 十 一 歲 而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其 申 請 的 處 理 時 間 為 十 九 個 工 作 天 ( 工 作 天 是 指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不 包 括 公 眾 假 期 日 ) 。 如 選 擇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行 證 件 本 地 派 遞 服 務 」 領 證 , 則 需 額 外 一 至 兩 個 工 作 天 派 遞 。 但 此 服 務 承 諾 能 否 達 到 , 須 視 乎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 以 及 於 某 段 時 間 內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 如 果 你 有 計 劃 出 外 旅 遊 , 請 及 早 申 請 。
3. Download ROP1 (
http://www.immd.gov.hk/chtml/public_3.htm)
4. Refer to
http://www.immd.gov.hk/chtml/address_4.htm for 身分證
Refer to
http://www.immd.gov.hk/chtml/hktraveldoc_1_o16_7.htm for 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