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那是香港勞工法例所訂的:
(1)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勞資雙方要辭退或工,可以即日走,不用通知期,雙方都不用補償任何。
(2)在試用期第二及三個月,勞資雙方要辭退或工,要有一星期的通知或補償相等一星期的工資。
(3)試用期後,勞資雙方要辭退或工,要有一個月的通知或補償相等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勞方辭工,要預先一個月通知,要做夠一個月才能走不能即走,否則他要補回相等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勞方突然辭工又不預先通知,資方可以通過在勞工法庭向勞方追討一個月薪金。
◎如果資方炒勞方,通常即走免麻煩,一定補回一個月薪金。但也有老闆通知一個月,照樣叫勞方日日番工,勞方都要做夠一個月先走。
2007-05-08 18:11:41 補充:
如果是資方炒,有時勞方工作了五年以上,有額外每年半個月賠償,此外,如果有雙糧的,資方也要按比例計回。如果勞方自己走,以上乜都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