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庭追勞工假期

2007-05-08 7:29 am
我過幾日就上法庭,因為我告舊老細,炒我魷魚,其實係有日我就放工時,做錯野,到收工我同舊老細佢講我放工了,佢好激氣叫我快d走,話唔想見到我,我就當佢炒我,所以去告佢,但舊老細就話佢無炒我,因為第二日佢打來問我重咩唔返工,我追到代通知金機會大唔大呢?另外我追1年7日大假同12日法定假期,但聽人講話唔係咁容易追到,有無人試過?係咪好難追?

回答 (2)

2007-05-08 6:42 pm
✔ 最佳答案
1) 解僱由邊個提出先? 根據閣下描述, 好明顯係妳老細發脾氣叫妳快d收工走, 而唔係炒妳, 所以第二日佢都打電話俾妳問妳點解唔返工! 所以話佢炒妳追佢代通知金較理據不足;
2) 如果事件當係妳自己唔做, 公司重可以追番妳代通知金;
3) 當年大假(有薪年假),不論誰炒誰, 只要當年受僱滿3個月, 可按比例追; 上年度或之前未放的亦可追;
4) 受僱滿3個月後, 每當法定假期可享有薪, 公司應已發放, 除非假期當日公司要求妳返工, 則要額外補償:

按過往勞工處和勞資審裁署做法, 妳同舊公司應該先上勞工處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才會上到審裁署處理, 妳是否有到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登記調解? 妳的情況應該在勞工處已經可處理, 不用上審裁署(??)

2007-05-11 14:08:51 補充:
補充:現時你可以做的就只有上審裁署待審裁官判,不過, 正如如上文(3)和(4)提及, 只要合符條件, 你是有理據追回!你老細如果當日有上庭, 你對著審裁官就要唔好太強太多嘢講, 最好佢問一句你就答一句, 重要"扮可憐"博佢同情, 等佢鬧吓你老細,迫你老細俾錢和解.如果佢冇出現, 最緊要依然係"扮可憐"等審裁官判你勝,之後的程序會有小冊子教你點做,有問題可以下次再問(最好冇下次啦..)
參考: 並非一般cut & paste 網上資料, 會加入個人經驗作答
2007-05-08 11:46 am
下面提供一些法規給你參考,對照你的當時的實際情況,在法庭上如實陳述,法官一定會按法律給你一個公道。

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中第九章僱傭保障陳述:
《僱傭條例》「僱傭保障」部份,旨在防止僱主為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員合約條款。
僱員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情況
不合理解僱
索償的資格
(1)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
(2)僱主并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情況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索償的資格
(1)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員合約條款;
(3)僱員合約并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僱主并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員合約條款
補償
僱員可以獲得:
●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 終止僱傭金
情況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索償的資格
(1)僱主并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以及
(2)解僱是違法的(詳情見第八章「終止僱員合約的限制」部份)
補償
僱員可以獲得:
●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僱員 終止僱傭金;及
● 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

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為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提出補償申索
<略>
僱傭保障的補償
<略>
復職或再次聘用
<略>
終止僱傭金
<略>
補償金
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審裁處又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最高金額為15萬元。
審裁處在裁定僱主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給僱員以及補償的金額時,會考慮有關申索的情況,包括:
● 僱主和僱員的情況;
● 僱員的受僱期;
● 解僱是在什麼情況下發生;
● 僱員因為被解僱而蒙受的損失;
● 僱員另覓新工作的機會;
● 僱員遭解僱是否因為本身的過失;以及
● 僱員因為被解僱而有權獲得的任何款項(包括終止僱傭金)。


例外情況
<略>

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中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陳述: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代通知金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過7天通知
代通知金不少過7天工資

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代通知金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過1個月通知
代通知金不少過1個月工資

注意: 有薪年假及產假不可作為終止僱傭合約時的通知期。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或
(4)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并非僱主無須給予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衹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受僱主的苛待;或
(3)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生育保障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有薪病假期間
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
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加工會活動
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傷期間
僱主在未與因公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10萬元。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長期服務及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支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20萬元及監禁1年。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7: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07000051KK0556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