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本年3月23日因工受傷,首先進入政府醫院急証室,經照過X光後,証實為腳趾骨骨碎,
第日轉介私立醫院,住院四日後出院,醫生給予一個月的病假,於病假完畢時再覆診,
出院後一星期內,將病假紙副本交給公司的會計小姐,(因起初公司的說法是不報勞保,所以正本交給私人保險公司),正常應該在4月1日為出糧日,直到4月12日才收到支票,但祗有兩日的正常工資,跟著我便問管工,病假錢何時才有,管工說會幫我問一下會計小姐,
多日後再致電管工!管工說會計小姐不知怎樣計,問我怎計,大約祗知假期沒有錢, 即日薪乘日數乘4/5,過了再一星期左右,跟管工再問起,管工問我到底要什麼條件,我便說,估計大約3%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再過了一兩天,我再問管工,管工說我沒有明確數字,這樣最好跟勞工處法例,因我也不知自己的傷會何時康復,過了多日後,會計小姐說如果跟勞工法例計算,我的入息............績.....................
我的入息會很底,她說將我過去在這公司12個月內的收入相加,再除12,便等於我一個月的薪金,(因本人是裝修工人,在這公司的日薪為700元,在過去一年祗在06年8月6日至10月及07年1月(開了4天工),她說叫我計算一下,看看是否這樣計,跟著我跟她說,如果我12個月內,每月我祗造一 兩日,這樣我的人工就變成很底!?????她說勞工處的人是這樣跟她說,她之後給了我勞工處的電話給我,叫我問一下,第二天我致電勞工處,將情況問及,問這樣是否將這些收入除以12, 她(勞工處職員)說應該除所做月份,如果祗有半個月,祗當半計,或同工種工日的一個月平均
收入,當天回報返會計小姐,她說不如約我下星期一,一起到勞工處詢問, 到了那天在勞工處職員前,她提出這四個月的收入,職員說了計算的辦法,但我提問,因為我在一月,祗是在這公司做了四天,其他時間我在其他公司工作,那怎樣可以計足一個月呢,但會計小姐說,怎可以不計,人地o既法律是這樣,...........職員說如果大家沒有共識,是可以以公司同工種的平均數來計算,...過了兩天,我再問及會計小姐,到底計算如何,她說沒有時間,明天才回公司計,我便說,如果這樣,我便找人(律師)幫手計算,,,她說不如我講出心目中的數!.......
我自己估計,平均一個月,開夜工和放假,大約可以拉平,就30工,她說要跟老闆商量,第二天,管工致電說,老闆說計24天,問我怎樣,要我立即回覆,我說不用了,我會找律師計算的!! 因為之前我已提出過多次,何時出糧給我,因我已沒有錢周轉,但換來的祗是拖延,最多答我一句,因不知怎計,出不了糧, 想問, 到底我可以怎做和做什麼呢!? 顧主這樣是否屬於拖失薪金呢!? 找律師的費用,大約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