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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1.職員
1.l 總裁判
1.1.l總裁判對競賽全面負責。
1.1.2臨場裁判是負責被指派的一場比賽並管理該場地及其周圍。裁判向總裁判負責;未設總裁判時,則向競賽負責。
1.1.3發球裁判負責判決發球者的任何發球犯規事項。
1.1.4司線員負責指出球是落在界內或出界。
1.2裁判
1.2.l裁判應維護和執行《羽毛球競賽規則》,及時地宣判“犯規”或“重發球”等。
1.2.2裁判對任何申訴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1.2.3裁判應使運動員和觀眾隨時了解比賽的進行。
1.2.4裁判可與總裁判磋商,而安排撤換司線員或發球裁判。
1.2.5裁判不能推翻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對事實的裁決。
2.擲毫
2.1在比賽開始前,雙方以擲毫方式決定先後選擇次序,勝方先選,選擇如下:
2.1.l發球或接球。
2.1.2球場的某一方。
2.2負方只得除下的權利。
3.計分法
3.l除特別安排外,每場賽事皆採用三局二勝制。
3.2發球方得勝才得一分。
3.3 除在【3.8】的情況下,所有雙打及男子單打賽,先得15分者為該局的勝方。
3.4 除在【3.5】的情況下,女子單打,先得 11分者為該局的勝方。
3.5 如比賽至13平或14平(女子單打9平或10平)時,先得13分或14分者(女單9分或10),有權選擇加分延長比賽或不加分繼續比賽。
3.6 這一選擇只能在規定分數第一次出現,下一次發球發出前作出。
3.7 根據【3.5】 如在13平(女單9平)時,未有加分延長比賽,而在14平(女單10平)時,先得14分(女單10分)者,仍有權選擇加分延長比賽或不加分繼續比賽。
3.8 如果加分延長比賽,先取得延長分數者為該局的勝方。
3.8.1 13平時延長分為5分。
3.8.2 14平時延長分為3分。
3.8.3 9平時延長分為3分。
3.8.9 10平時延長分為2分。
3.9 第一局的勝方,在第二局開始時先發球。
4.換邊比賽
4.l 在下列情況下雙方應換邊比賽。
4.1.l 比賽至第二局。
4.1.2 比賽至第三局。
4.1.3 在第三局比賽期間,當分數到達下列情況時
------以11分為一局者,在6分時換邊。
------以15分為一局者,在8分時換邊。
4.2運動員未按規則4.l規定交換場區,一經發現立即交換場區,已得分數有效。
5.發球
5.l 於正確發球時
5.1.1 發球時任何一方都不允許非法延誤發球:
5.1.2 發球員和接發球員都必須站在斜對角發球區內發球和接發球,腳不能觸及發球區的界線;兩腳都必須有一部分與地園接觸,不得移動,直至將球發出。
5.1.3 發球員的球拍必須先擊中球托,與此同時整個球要低於發球員的腰部。
5.l.4擊球瞬間拍桿應指向下方,從而使整個拍頭明顯低於發球員的整個拍手都。
5.1.5 發球開始【5.2】 ,發球員的球拍必須連續向前揮動,直至將球發出。
5.1.6 發出的球必須向上飛行過網,如果不受攔截,應落入接發球員的發球區內。
5.2 一旦雙方運動員站好位置,發球員的拍頭第一次向前揮動即為發球開始。
5.3 發球員須在接發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如果接發球員已試圖接發球則被認為已作好準備。
5.4 一旦發球開始【5.2】,球被發球員的球拍觸及或落地即為發球結束。
5.5 雙打比賽,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同伴站立位置不限,但不得阻擋對方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視線。
6.單打比賽
6. 1 當發球者的得分為0或雙數時,雙方應各自在右方發球區內發球及接球。
6. 2 當發球者的得分為單數時,雙方應各自在左方發球區內發球及接球。
6.3 如“延長分數”,發球員應以該局的總得分,按規則【6.1】和【6.2】的規定站位。
6.4 發球後,比賽即告開始,雙方球員交替擊球,直至一方犯規或羽毛球落地為止。
6.5 比賽期間,接球者犯規或球落在接球方場區,發球者便得一分,並在另一發球區繼續發球。
1.6 如發球者犯規或球落在發球者場區內,發球者便失掉發球權,將發球權轉給對方,但不失分。
7.雙打比賽
7.l 當一方每次得發球權時,必須在右發球區發球。
7.2 只有接發球者才能接球,如其同伴在發球時觸球或擊球,便告犯規,由對方增添一分。
7.3 發球後,由接球者將球回擊對方開始,雙方任何一球員便要將球回擊對方,直至其中一方犯規或球落地為止。
7.4 如接球方犯規或球落在接球方場區內,發球方便得一分,並由發球者繼續發球。
7.5 如發球方犯規或球落在發球方場區內,發球者便不能繼續發球,但雙方都沒有得分或失分。
7.6 如一球員在比賽開始時發球,應在右方發球區內發球。而當讀隊的積分為0或雙數時,該球員亦應在右方發球。
7.7 如一球員在比賽開始時接球,應在右方發球區內接球,而當該隊的積分為0或雙數時,該球員亦應在右方接發球。
7.8 相反的方式適用於同伴。
7.9 任何勝方球員在下一局均可先發球,而任何負方球員在下一局均可先接球。
8. 犯規
下列情況是犯規:
8.l 發球不正確。
8.2 發球者在發球時打不中球。
8.3 發球時,球過網後停掛在網上。
8.4 球落在場區以外的地方。
8.5 球穿過球網或在網下進入對方場區。
8.6 球不能過網。
8.7 球接觸天花板或牆壁。
8.8 球接觸運動員的身體或衣物。
8.9 球接觸場邊的物體或人。
8.10 不在自己場區內擊球。
8.11 球停掛在球拍,然後將球再送出。
8.12 同一球員連續兩次擊球。
8.13 一球員與同伴相繼續擊球。
8.14 球員以球拍、身體或衣物觸網。
8.15 球員以球拍或身體侵進對方場區。
8.16 球員阻礙對方合法擊球。
8.17 球員有意用行動(大叫或動作)騷擾對方。
9. 重發球
重發球是由裁判,或由球員(在沒有裁判的情況下)宣佈,以停止比賽。
以下情況應為重發球:
9.l 除發球外,羽毛球過網後停掛在網上。
9.2 發球時,雙方球員同時犯規。
9.3 發球者在對方(接球者)未有準備下發球。
9.4 比賽進行期間,羽毛球解體或整個羽毛球底托脫離羽毛。
9.5 當司線員視線被阻,未能表示球是否出界,而裁判亦未能作出判決。
當重發時,雙方積分沒有改變(剛才的一球不計算),發球者繼續發球。
10. 不君子行為、比賽的連續
10.l 球員不得接受指示及在未得裁判許可下離場。
10.2 球員不得
(a)態度無禮。
(b)故意阻止比賽的進行。
10.3 球賽進行應由第一次發球開始直至比賽終結,惟在[10.4]的情況下例外。
10.4 在第二局比賽完結及第三局開始前,期間有五分鐘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