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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或稱異端裁判所,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額我略九世決意,由多明我會(天主教托缽修會之一)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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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胡斯被處火刑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額我略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佈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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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德羅·貝魯格特(Pedro Berruguete)所繪宗教裁判大會(Auto da fé)的場景:高臺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為聖道明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經教宗思道四世指責,直至19世紀初始取消。從1483年至1820年,共有38萬人被裁定成異端,被火刑處死的人達10萬。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