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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資資香港移民的準則及最少的金額,
資 格 準 則
投 資 者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準 則 , 才 有 資 格 根 據 本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
(a)
根 據 本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時 已 年 滿 1 8 歲 ;
(b)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兩 年 , 擁 有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的 淨 資 產 ;
(c)
在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前 的 六 個 月 內 , 或 在 申 請 獲 入 境 處 原 則 上 批 准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 把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投 資 在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 存 款 證 投 資 除 外 , 這 類 投 資 必 須 在 申 請 獲 入 境 處 原 則 上 批 准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作 出 ) , 詳 見 〈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 ;
(d)
在 香 港 及 其 居 住 地 沒 有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e)
能 證 明 有 能 力 支 持 自 己 及 受 養 人 的 生 計 和 提 供 住 所 , 而 無 須 依 賴 在 香 港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所 帶 來 的 任 何 收 益 、 工 作 入 息 或 公 共 援 助 。
以下是投資的資產類別,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投 資 者 須 要 把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投 資 於 下 列 其 中 一 個 或 同 時 投 資 於 兩 個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
(I) 房 地 產
投 資 者 可 投 資 於 本 港 的 商 用 、 工 業 或 住 宅 物 業 , 包 括 土 地 和 樓 花 。 根 據 計 劃 來 港 居 留 而 購 買 的 物 業 , 數 目 不 限 。
(II) 金 融 資 產
投 資 者 可 投 資 於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金 融 資 產 :
(A)
股 票 — 以 港 元 交 易 的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B)
債 券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 包 括 由 以 下 機 構 發 行 或 全 面 保 證 的 定 息 或 浮 息 工 具 和 可 換 股 債 券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外 匯 基 金 、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以 及 其 他 指 明 的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全 資 或 局 部 擁 有 的 法 團 、 機 構 或 團 體 ; 或 上 文 ( A ) 項 所 指 的 公 司 。
(C)
存 款 證 — 由 《 銀 行 業 條 例 》 訂 明 的 認 可 機 構 發 行 的 港 元 存 款 證 。 存 款 證 在 購 買 時 須 距 離 到 期 日 不 少 於 1 2 個 月 ( 購 買 日 期 須 在 入 境 處 原 則 上 批 准 投 資 者 參 與 計 劃 之 後 。 這 類 票 據 到 期 時 , 應 換 成 距 離 到 期 日 不 少 於 1 2 個 月 的 存 款 證 或 其 他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的 資 產 ) 。
(D)
後 償 債 項 — 由 認 可 機 構 按 《 銀 行 業 條 例 》 附 表 3 第 3 ( k ) 和 3 ( m ) 段 發 行 , 並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後 償 債 項 。
(E)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註 — 入 境 處 將 於 網 頁 公 布 並 定 時 更 新 本 計 劃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名 單 的 資 料 。 (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該 名 單 的 資 料 。 )
入 境 處 可 隨 時 更 改 以 上 載 列 的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 有 意 根 據 本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的 投 資 者 , 可 定 期 瀏 覽 本 網 頁 , 查 閱 最 新 資 料 。
註
就 本 計 劃 而 言 ,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須 由 根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V 部 獲 發 牌 的 法 團 管 理 , 並 最 少 把 7 0 % 的 平 均 淨 資 產 投 資 於 上 文 第 ( I ) 或 ( I I ) ( A ) 至 ( D ) 項 的 資 產 類 別 上 。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可 以 以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作 為 註 冊 地 , 但 必 須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 並 且 必 須 屬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批 准 在 香 港 售 予 公 眾 的 認 可 基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