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有什麼工作!

2007-05-04 5:07 am
立法會議員有什麼工作!

回答 (2)

2007-05-04 5:30 am
✔ 最佳答案
立法會議員組成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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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標誌
1998年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1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0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增加由地方分區直選議席,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其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6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4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廢除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席的制度,將6席轉由地方直選產生。其中30席經地方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0位經功能組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68條指明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

主席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一人出任。第一屆至第三屆主席均為范徐麗泰。

委員會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此外,還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議員可視需要加入一個或是數個事務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委員會下設有議會事務部、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翻譯及傳譯部、公共資訊部、申訴部、總務部及法律事務部。

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話,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參考: 個人知識+維基百科
2007-05-04 5:32 am
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香港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立法會現有60名議席,每屆任期為4年(香港回歸中國後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2年)。回歸前稱為香港立法局。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佈。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會成立初時稱作定例局,後來改稱為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總督宣佈委任官守議員加入立法機關。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會跟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

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60年代,香港經歷文革引發的六七暴動,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節等文化活動安撫民心,另一方面也籌備代議政制,令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67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各佔13名。1973年,人數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於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會民主化的過程,並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諮詢公眾。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由於立法局的間接選舉以及當時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市政局都甚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當時被稱作「八八直選」。但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推遲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頗為失望。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使立法會的權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選舉舉行,香港首個政黨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於聯票效應,使泛民主派大獲全勝。立法局內非官守議員為對抗泛民主派,以免議會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黨前身的「啟聯資源中心」。

最後一任香港總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後,首份施政報告即推出政改方案,於1995年,即最後一屆香港立法局選舉中大幅度增加直選議席,又新增九個功能組別(即所謂「新九組」),使中國非常不滿,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叱責彭定康是「香港歷史上的『千古罪人』」,宣佈放棄「直通車」(即原來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全數過渡成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並決定「另起爐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之下成立預備工作委員會,以及以香港臨時立法會(簡稱臨立會)作為第一屆特區立法會成立前的替代,用以通過特區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由1996年至香港回歸前,臨時立法會都在深圳開會,不少議員都要深港兩邊走。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改名為立法會。最後一屆殖民地時期立法局議員全部「落車」,臨立會自動過渡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

1998年,舉行首屆正式立法會選舉。2000年,舉行第二屆立法會選舉。2004年,舉行第三屆立法會選舉。

2005年,香港為2008年立法會是否實行全面普選爭論不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進行解釋,指出香港要改變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制度,除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三份之二立法會議員同意外,還要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才能實行,間接否決了2008年普選的可能。

1998年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1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0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增加由地方分區直選議席,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其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6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4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廢除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席的制度,將6席轉由地方直選產生。其中30席經地方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0位經功能組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68條指明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一人出任。第一屆至第三屆主席均為范徐麗泰。

委員會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此外,還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議員可視需要加入一個或是數個事務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委員會下設有議會事務部、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翻譯及傳譯部、公共資訊部、申訴部、總務部及法律事務部。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時,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收錄日期: 2021-04-17 0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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