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嚇 ] 是否屬於刑事罪行? 應如何處理?

2007-05-04 2:31 am
  [ 恐嚇 ] 是否屬於刑事罪行? 應如何處理?
  盼有高人指教此問題之原因及解決方法。

回答 (5)

2007-05-04 4:14 am
✔ 最佳答案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6B 條文標題: 對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的人的懲罰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以恐嚇或橫蠻的方式求取施捨,或在被要求停止後仍繼續向任何人求取施捨,均屬犯罪,經定罪後─
(a) 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
(b) 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監禁18個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4 條文標題: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章: 232 標題: 警隊條例 憲報編號: L.N. 100 of 2001
附表: 2 條文標題: 指明為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 版本日期: 01/07/2001


[第3及59I條]

罪行 述要*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
第24條 刑事恐嚇
第25條 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
第118F條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第120條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32條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參考: 全部都係刑事.恐嚇罪更加無得走.
2007-12-04 12:46 am
So bad1
2007-09-07 9:51 pm
自問自答問ge鄙視
2007-05-04 4:30 am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犯罪係為暴力性財產犯罪,犯罪者之主要目的為不法獲取他人之財物或利益,因此,一般而言,財物之獲取是犯罪人犯罪之主要原因。根據司法行政部(民63年)研究恐嚇取財犯罪發現,該類犯罪受刑人中,其犯罪原因以交友不慎人數最多,其次為投機圖利而犯罪,再次為因為觀念錯誤而犯罪。總括而言,由於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民生富裕,經濟上之原因並非恐嚇取財犯罪之重要原因,而道德觀念低落、生活奢侈、遊樂享受之不良嗜好、投機圖利等觀念上錯誤之原因,有逐漸增加之勢。

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犯罪就行為科學的觀察,並無太大的差異,後者僅是以「擄人勒贖」而達「恐嚇取財」之目的,但對於身體、生命所構成的威脅嚴重性較高。因此,本類犯罪之個人犯罪原因與擄人勒贖犯罪大致相同,可歸納如下:

生活潦倒或貪圖享樂,急需金錢。
玩股票賠錢、生意失敗或賭博輸錢。
積欠他人債務,或地下錢莊逼債,而遭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討債,包括賭債或一般債務,甚至債權人委託幫派份子恐嚇討債。
知悉他人有巨額金錢收入,圖生投機圖利之心,例如知悉他人因玩大家樂或土地交易賺大錢。
探知某人富有多金,因而萌生歹念,例如員工知道雇主經濟收入情形。
幫派或流氓在所謂自己的地盤上,向個人或商家強收保護費。
因彼此已有仇恨或其他糾紛,憤而恐嚇對方交付財物賠罪。



就犯罪之方法手段而言,較常見者可歸納如下:

千面人恐嚇取財:於著名品牌的食品下毒,再以書信或電話恐嚇廠商交出鉅款,否則繼續下毒,使廠商生意失敗受損。
以爆炸恐嚇取財:犯罪人以放置爆裂物為要脅手段,恐嚇廠商交付金錢,例如歹徒恐嚇航空公司,宣稱在飛機上放置爆裂物,或於麥當勞漢堡店放置爆裂物,恐嚇廠商付錢。
仙人跳:以情色為餌,再向被害人恐嚇交付遮羞金。
委託幫派份子討債:因債務無法討回,委託幫派流氓以恐嚇安全手段取回債款,而幫派流氓份子異常以恐嚇方式索討賭債。
其他例如以縱火或加害被害人之身分、財產或名譽等方式,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有意圖,並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地 (with malice) 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最高可以被判終身監禁。
「傷人」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禁止的罪行。「傷人」的定義是被告人對受害人攻擊而致有表面可見的傷痕,如做成的傷害不是表面可見的 (例如骨折或打腫),則不算是「傷人」。然而,即使沒有表面傷痕,仍可以改控被告襲擊 (assualt) 或 歐打 (battery)。
如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處 3 年監禁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是兩種較為輕微和常見的罪行。兩者的分別在於受害人有否因被告人的襲擊行為而受傷。

普通襲擊並不需要真正做成受害人受傷,或者涉及身體接觸。例如受害人因閃避被告人的襲擊而撞擊硬物受傷,則被告人仍可被控告普通襲擊罪

負面關係(例如債務)並不足以構成恐嚇,因為,欠債被人追債係天經地義。

恐嚇係指佢講左或做左一些行為,係客觀背景下,事主係可以合理聯想到有人身或財物的危機。

爆粗係無禮而不算恐嚇,但,如果你係店東,有人要求你俾「新年利是」,你無俾佢就找人在你店前趕客,那算恐嚇。

封門洞亦不算恐嚇(但算刑毀),但,如果有人收過你樓,你不肯,一個月內就遇到封門,而平事兩年都無遇過這一類事情,那也算恐嚇。
2007-05-04 2:35 am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犯罪係為暴力性財產犯罪,犯罪者之主要目的為不法獲取他人之財物或利益,因此,一般而言,財物之獲取是犯罪人犯罪之主要原因。根據司法行政部(民63年)研究恐嚇取財犯罪發現,該類犯罪受刑人中,其犯罪原因以交友不慎人數最多,其次為投機圖利而犯罪,再次為因為觀念錯誤而犯罪。總括而言,由於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民生富裕,經濟上之原因並非恐嚇取財犯罪之重要原因,而道德觀念低落、生活奢侈、遊樂享受之不良嗜好、投機圖利等觀念上錯誤之原因,有逐漸增加之勢。

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犯罪就行為科學的觀察,並無太大的差異,後者僅是以「擄人勒贖」而達「恐嚇取財」之目的,但對於身體、生命所構成的威脅嚴重性較高。因此,本類犯罪之個人犯罪原因與擄人勒贖犯罪大致相同,可歸納如下:

生活潦倒或貪圖享樂,急需金錢。
玩股票賠錢、生意失敗或賭博輸錢。
積欠他人債務,或地下錢莊逼債,而遭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討債,包括賭債或一般債務,甚至債權人委託幫派份子恐嚇討債。
知悉他人有巨額金錢收入,圖生投機圖利之心,例如知悉他人因玩大家樂或土地交易賺大錢。
探知某人富有多金,因而萌生歹念,例如員工知道雇主經濟收入情形。
幫派或流氓在所謂自己的地盤上,向個人或商家強收保護費。
因彼此已有仇恨或其他糾紛,憤而恐嚇對方交付財物賠罪。



就犯罪之方法手段而言,較常見者可歸納如下:

千面人恐嚇取財:於著名品牌的食品下毒,再以書信或電話恐嚇廠商交出鉅款,否則繼續下毒,使廠商生意失敗受損。
以爆炸恐嚇取財:犯罪人以放置爆裂物為要脅手段,恐嚇廠商交付金錢,例如歹徒恐嚇航空公司,宣稱在飛機上放置爆裂物,或於麥當勞漢堡店放置爆裂物,恐嚇廠商付錢。
仙人跳:以情色為餌,再向被害人恐嚇交付遮羞金。
委託幫派份子討債:因債務無法討回,委託幫派流氓以恐嚇安全手段取回債款,而幫派流氓份子異常以恐嚇方式索討賭債。
其他例如以縱火或加害被害人之身分、財產或名譽等方式,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有意圖,並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地 (with malice) 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最高可以被判終身監禁。
「傷人」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禁止的罪行。「傷人」的定義是被告人對受害人攻擊而致有表面可見的傷痕,如做成的傷害不是表面可見的 (例如骨折或打腫),則不算是「傷人」。然而,即使沒有表面傷痕,仍可以改控被告襲擊 (assualt) 或 歐打 (battery)。
如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處 3 年監禁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是兩種較為輕微和常見的罪行。兩者的分別在於受害人有否因被告人的襲擊行為而受傷。

普通襲擊並不需要真正做成受害人受傷,或者涉及身體接觸。例如受害人因閃避被告人的襲擊而撞擊硬物受傷,則被告人仍可被控告普通襲擊罪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38: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03000051KK0281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