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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6B 條文標題: 對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的人的懲罰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以恐嚇或橫蠻的方式求取施捨,或在被要求停止後仍繼續向任何人求取施捨,均屬犯罪,經定罪後─
(a) 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
(b) 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監禁18個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4 條文標題: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章: 232 標題: 警隊條例 憲報編號: L.N. 100 of 2001
附表: 2 條文標題: 指明為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 版本日期: 01/07/2001
[第3及59I條]
罪行 述要*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
第24條 刑事恐嚇
第25條 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
第118F條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第120條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32條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參考: 全部都係刑事.恐嚇罪更加無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