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問題

2007-05-03 10:46 pm
我在一間公司做data entry (temp),10月開始上班,已做了半年左右,
只在上班第一天簽了一份文件,內容不太清楚,
應該和普通文件差不多吧,但好像沒有寫工作期....
開先是說我需要做大慨2,3個月,3個月到了又再做3個月....
期間沒有再簽任何文件,現在我resign了,那麼我是否需要7天通知???
我已遞上了resign letter,因遞上前我也不清楚需否7天notice,
所以寫進去了.....但現在這7天中,我只上了半天工,有1天是假期,
那麼我需要賠錢給公司嗎??? 我並沒有任何強或公積金,薪金只是以時薪計算,
星期日是no pay的...

總結問題:
1. 我已遞上的resign letter內提及到遞信後7天會正式離職,其實我需否7天通知?

2. 遞信後這7天,有1天是假期,因忙著找工,我只上了半天班,請問我需要因為這7天內沒有上足夠的班,賠錢給公司嗎?

回答 (5)

2007-05-04 1:05 am
✔ 最佳答案
1) 按你提供之上班時數, 你應在4-18之條件下, 可獲僱傭條款補償:
2) 代通知期問題, 中心問題是你簽的文件上是否有列明通知期, 建議先向公司取回副本, 按你所提的情況, 公司應該會列明7天通知期 (一般散工或臨時工的條件);
3) 如果通知期只需7天, 在7天中的正常工作天(星期日唔駛計)你無返幾多日工, 就要補番幾多日錢俾公司;
4) 公司應該欠你第4個月起所有的法定假日(勞工假)工資, 即在新年3天, 清明節4日, 你是應得的;
5) 只要你是18-65歲人士, 連續受僱滿60天就要參加MPF! 可能公司先以為請你60天就完合約,故無預你供! 應向公司反映你已過60天, 要幫你供番之前的供款, 如果當月人工不到$5000, 你可免供, 但公司一樣要供;

最後都係果句, 以往簽任何文件自己要留底, 對將來有保障!!
2007-05-04 12:18 am
以下解釋得好概括,但都希望幫到你啦!^.^

試用期三個月為例:

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辭職,僱員可無須通知僱主,便自行閃人,就算你有知會僱主,僱主亦不用就你的工作天數出糧;試用期的第二個月或第三個月唔 do,你要至少7日前通知僱主(eg. 17/3講唔 do,你實質走的日期係24/3),而僱主要在你確實走後的7日內出糧比你。

當過了試用期,而想走的話,就要一個月前通知喇,(即是17/3遞信話走,實際閃的日期係16/4),如果你堅持即時閃(17/3即日走),你反而要陪番一個月的糧{通知金}比僱主喇。

MPF方面,如果你每個月的人工是5000以下,就不用供,5000或以上就要供人工的5%
2007-05-04 12:03 am
樓上已清楚說明了在沒有簽定合約的情況下, 有關的勞工法例, 僱主是有權扣除你一個月的薪酬作為離職的代通知金.
而不是7天.
除非你從來沒有連續4星期工作, 每星期工作是18小時或以上, 則只需7天通知期.
由於是以時薪計算, 即沒有上班就沒有工資, 紅日有沒有薪酬並無關係.
但僱主沒有為你供強積金, 屬犯法例, 因此你可以跟他講條件, 要求他不要扣工資, 否則向勞工處舉報, 但你必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行, 如工作記錄, 銀行月結單, 糧單, 稅單等, 只要能夠證明你曾經是他的僱員, 你才有討價還價的能力, 否則僱主就算完全不發薪, 你亦無可奈何.
參考: me, 10幾年比無糧僱主呃經驗
2007-05-03 11:31 pm
1. 根據勞工法例, 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連續性合約通知期
有明訂協議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可少過7天,
代通知金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無明訂協議不過1個月的通知,
代通知金不少過1個月的工資
如你的工作時間超過此上限, 你已經是長工, 所以你必須1個月前通知
2. 如你已只上了半天班, 如公司追究,
你必須付代通知金不少過1個月的工資減半天

另外你沒有強積金供款, 公司已觸犯強積金法例, 最高刑罰可入獄.
2007-05-03 11:03 pm
很簡單~你的工作計時薪??有冇法定假期??
我相信沒有吧~
如果你日日都返
連續四個星期都返超過十八個鐘~
你係有權追討假期~即係每星期要有一天有薪假期~

但如果冇~
佢亦都唔會要你賠錢俾佢~
佢要求你都唔好俾~
仲要問返佢d 假期錢
你都無需要七日通知了~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5: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03000051KK0161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