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這個矛盾,有耶教網頁這樣解釋:
『徒7:14 提到75人, 可能是包括5個還存活的媳婦。
創46:26的人數66人, 「凡從他所生的」, 但27節的人數是70人, 「雅各家來到埃及的」, 這包括那66人, 約瑟和他二個兒子, 以法蓮和瑪拿西, 以及雅各本人, 共70人。』
http://ccool.ccim.org/htdocs/ccool.nsf/0/80D74A046CA256E985256C0D000BD38B?OpenDocument
但這個解釋一點也不合理。70 個男人總會有二、三十個成年人吧?怎會只有 5 個媳婦,而且如果計入媳婦,為什麼不計算女兒?事實在《聖經》裡性別歧視嚴重,到了新約也是如此。例如「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提前 2:11-12);女性從來都只是從屬地位,從來人數都不計算女性,例如五餅二魚故事裡「吃的人,除了婦女孩子,約有五千。」(太 14:21)──女性地位只等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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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耶教徒用 [創50:23] 說約瑟之子以法蓮和瑪拿西的兒子及孫子共五人,但 [創50:23] 是講約瑟死時的事,不是講以色列人入埃及時的事。以色列人入埃及時約瑟 39 歲(創 41:46、45:6),而死時是 110 歲(創 50:22),相差 71 年。〈創〉46 章講得很清楚入埃及時約瑟只有兩子,並無孫,創46:26 說雅各共有兒孫 66 人隨他入埃及,27 節說「還有約瑟在埃及所生的兩個兒子。雅各家來到埃及的共有七十人。」,亦即 [出 1:5] 的 70 人已計算約瑟一家三口(對不起,《聖經》男尊女卑,女性永遠不計),70 減 66 相差 4 人的另一人是雅各本人。這樣用後期才出現的人去湊數,只是移花接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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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作者很多時也未必在意一個確數,可能只簡單記下70」並不成立,因為〈創世記〉46 章已細列這個數字是由隨雅各入埃的 66 人加上原來在埃的約瑟一家三口的總和(66 人加雅各本人等於 67 人,再加 3 人,剛好 70)。如果說「75 人」是作者不「在意一個確數」也說不過去,沒理由去到個都有具體數字的那個不是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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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抄錯的說法,如果凡前後不符都推說抄錯,無法提供「正確」版本為證,這只是耍賴的遁詞。且創46:27 的 70 人是有細數計算,不可能是抄錯,而 70 抄錯成 75 的可能性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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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舊約與舊約之間也有不少矛盾。例如:
「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就激動大衛,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撒下 24:1)──神先發怒,後激動大衛去點以色列人和猶太人;因為神發怒才使大衛點人;由神直接激動大衛去點人。
「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激動大衛數點他們。」(撒下 24:1)「神不喜悅這數點百姓的事,便降災給以色列人。」(撒下 24:7)──大衛先點以色列人和猶太人,神後發怒;因為大衛點人神發怒才;大衛因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而去點人(應該是形勢所需)。
何況新約與舊約之間?有矛盾一點也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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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75 人同 70 人的分別算什麼?還不到 10%,我分析《聖經》時所定的標準會比其他書要低,從來都不當這些一回事,如果《聖經》說 45 + 45 = 100,我都放過它。有些矛盾嚴重得多,例如:
「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出 12:40)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加拉太書3:17)
這裡略為解釋,加 3:17 的那句經文,「律法」是指摩西律法,不能廢掉以前所立的約,當然是指以前所有的約,那麼年期就應該從第一份計起,430 年便是指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第一份約至摩西律法的時間長度。用這個計算,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大約只有 215 年,相差一倍!
其實(出 12:40)並不合理──雖然有「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的確知道,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創 15:13)及「他的後裔必寄居外邦,那裡的人要叫他們作奴僕,苦待他們四百年。」(徒 7:6)支持(再次,相差 30 年,放過它吧)。因為根據根據出埃及記第六章,摩西是利未的外孫(同時也是曾孫,因為摩西母親約基別是摩西祖父的妹妹),就算利未 80 歲才生約基別(根據 [創 41:46、45:6] 以色列人進埃及時約瑟 39 歲(創 41:46、45:6),利未與約瑟之間還有幾兄弟(創 29:34-35、30:1-24),估計當年的利未約 50 歲,利未 80 歲約為以色列人入埃及 30 年),約基別 80 歲才生摩西,摩西應該在不遲於以色列人入埃及後 110 年出生,出埃及時摩西 80 歲(出 7:7),所以以色列人在埃及不應超過 190 年。還不及 430 年的一半!唉……耶經真是矛盾百出,千瘡百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