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離開香港理由提取強積金

2007-05-03 7:45 pm
如我用永久離開香港理由到內地長住提取強積金,
但我在宣誓離開香港日期冇走,我會否犯法?
或可有理由可留在香港工作?
希望有人可幫忙(由其是有經驗人仕)謝謝.
更新1:

訛稱離港取強積金男子被罰 (明報) 02月 06日 星期二 07:20PM 一名男子訛稱永久離港領取強積金違反強積金計劃條例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款8千元 被告莊煜倫被告於去年7月19日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文件聲稱他將於8月15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積金局後來調查發現被告人刻意提供錯誤資料實際上他並沒有離開過香港積金局於是循法律程序對被告人作出檢控今次是積金局首次引用該條款並成功檢控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案件。 http://hk.news.yahoo.com/070206/12/21c6k.html

更新2:

請問有公屋戶籍會否給取消戶籍,謝謝.

回答 (1)

2007-05-03 7:56 pm
✔ 最佳答案
強積金制度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而設立的制度。因此,計劃成員必須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將累算權益保留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

然而,在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或
- 永久離開香港;或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 死亡(請注意,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或
- 帳戶結存少於$5,000,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如 我 需 要 金 錢 應 急 , 我 可 否 提 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
答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年 滿 65 歲 方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若 要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必 須 符 合 指 明 的 情 況 , 包 括 死 亡 、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年 滿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以 及 擁 有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不 超 過 $5,000) 。


假 如 我 以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為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日 後 可 以 重 返 香 港 工 作 嗎 ?
答 : 可 以 。 但 你 必 須 重 新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請 留 意 , 以 此 原 因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只 可 終 生 使 用 一 次 。


收錄日期: 2021-04-20 19:56: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03000051KK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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