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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
《度 量 衡 條 例》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保 障, 以 免 他 們 於 交 易 時 在 貨 物 的 數 量 上 受 到 欺 詐 或 不 公 平 待 遇。該 條 例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供 應 少 於 所 宣 稱 供 應 數 量 的 貨 物 , 使 用 度 量 衡 器 具 作 欺 詐 行 為, 以 及 擁 有、 製 造、 供 應 及 使 用 不 準 確 或 欠 妥 的 器 具 作 商 業 用 途, 均 屬 違 法。此 外, 該 條 例 又 規 定, 凡 按 重 量 或 尺 寸 銷 售 的 貨 品, 在 交 易 時 必 須 按 淨 重 量 或 淨 度 量 出 售。在 本 港 合 法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計 量 單 位 及 標 準, 已 於 條 例 的 附 表 中 載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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