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美國公幹--入境官員簽發逗留時限

2007-05-02 11:43 pm
護照上的美國簽証是 b1/b2 , 距離visa的限期還有好幾年

香港的公司派我去美國(同一家機構的海外分公司)做3-4個月然後回港, 因為確實的工作完結日期還沒有擬定好, 所以入境美國時不會有回程機票, 要待我的工作快將完畢時才幫我買回程機票

入境時, 在沒有回程機票的情況下須要提交什麼文件, 以令入境官員相信我會回港, 及簽發較長的逗留限期給我?


請以個人經驗作答, 謝謝!!

回答 (1)

2007-05-07 6:54 am
✔ 最佳答案
通常入境官員都不會要你出示你的回程機票;若是你怕他對你的入境有懷疑,你可以出示美國公司的工作證明,說你的工作期限,最遲離開美國的日子。因為你在入境時,你最多可以獲得六個月的逗留期,若是官員覺得你的工作可能長於六個月,而你又不能證明你會在六個月內離開美國,官員可以因你會成為逾期居留人仕而不批准你入境。

你也可以看看你公司能否幫你購買可改期的機票,那樣你可以有一個預算回港的日子,在過入境管制時你也可安心點。若是到期時你要在美國逗留得長一點,你也可以更改你的回程/單程回港機票。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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