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設有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以協助市民購置物業自住。這些出售單位屬於受資助的公營房屋,所以買賣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
不過,房委會已接納了政府的建議,由2003年起無限期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單位。於2006年1月,房委會決定由2007年起分期推出發售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統稱剩餘居屋單位)。
自2003年起,房委會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單位。在2003年11月,房委會決定在2006年年底前,不會將未售出及回購的居屋計劃單位以資助房屋的形式出售。於2006年1月,房委會決定在2007年起分期把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統稱剩餘居屋單位)推出發售予綠表及白表申請人。
轉讓限制期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附表規定,由1982年5月推出的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透過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及中等入息家庭房屋(美樂花園)等計劃下出售的單位,均有轉讓限制。業主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以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出售或轉讓。
轉讓限制期是從首次售出日,即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發展商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至於經由房委會從個別購樓人士購回然後再重售的單位,首次售出日亦是按相同基礎計算,而非由該單位重售予現時業主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若單位是房委會從發展商購回的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再轉售予個別購樓人士的,首次售出日則是指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該類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
出售居屋單位的途徑
居屋業主可以根據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年期,透過不同途徑出售居屋單位:
首兩年
- 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
房委會已決定不會回購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在這些單位售出的首兩年內,其業主必須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 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
所有在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均已屆滿轉讓限制期的首兩年,故上一段所述情況並不適用。
第三至第五年
- 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
房委會已決定不會回購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在這些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其業主必須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些單位的業主亦可以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 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這些居屋單位的業主可以選擇把該單位以房委會評定的回購價售回房委會;回購價是該單位於提出回售申請時的評定市值,減去該單位購買時獲得的折扣計算。若房委會不接納該單位的回售申請,業主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居屋業主亦可以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屆滿五年後
在居屋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除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外,也可以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